执诺科普|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情形

2025-10-16 10:49:59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并非一味推进强制执行,有时会依职权暂缓执行。这一制度设计旨在避免错误执行、平衡各方权益,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天,我们结合核心法条与实务要点,拆解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


依职权暂缓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需当事人申请,一旦发现法定事由,即可主动决定暂时停止执行措施的制度。其核心特征是“法院主动启动”,区别于需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依申请暂缓执行,且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启动。


当上下级法院或不同法院之间就执行案件产生争议,且上级法院已受理该争议并正在处理时,执行法院需依职权暂缓执行,以维护司法权威与裁判统一。

法条依据:《暂缓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实务要点:上级法院通常会通过出具暂缓执行意见等方式通知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如有异议需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恢复执行。

执行的前提是生效法律文书合法有效,若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等存在错误,且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应立即暂缓执行,防止错误扩大。

法条依据:

1.《暂缓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可依职权暂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执行人员发现文书错误,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期间,可报经院长决定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

实务细节:此时审监庭需向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后办理暂缓手续,且一般需当事人提供担保。

在委托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时,受委托法院无权直接处理,需函告委托法院,期间应依职权暂缓执行。

法条依据:《民诉法意见》第二百六十四条:“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关键提醒:受委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仅能暂缓,等待委托法院的最终裁定。

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文书时,若发现确有错误,在报请审查处理期间,可依职权暂缓执行。

法条依据:《民诉法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

特殊情况:执行上级法院文书发现错误的,需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审查,期间同样暂缓执行。


依职权暂缓执行是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每一种情形都有明确的法条支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从业者,了解这些规定都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当事人遇法院依职权暂缓执行,需注意三点:一是仅四大法定情形可触发,无其他例外情况;二是暂缓期一般不超 3 个月,最长 6 个月,超期或事由消失需恢复执行;三是不服决定可复议,但复议不影响暂缓,建议及时关注进程,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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