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观点 | 闺蜜为好友发声被判侵权

2023-11-27 15:02:01

  重庆市民赵某与孙某系闺蜜,在孙某与钱某谈恋爱期间,三人有较多的往来。后来孙、钱感情破裂分手,当天,孙某向赵某发送信息,诉说了很多与钱某恋爱及分手的细节后自杀身亡。赵某认为,对于闺蜜的轻生,钱某难辞其咎。

  随后,赵某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10余条与孙某、钱某相关的信息。其中一条信息内容为“孙某是被PUA的!”并@某明星。经某明星转发后,该事件成为热点话题。赵某发布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我不觉得钱某有什么好洗(白)的”“必须要PUA渣男钱某付出代价”“希望你死一万次”等文字描述,并附有孙某生前与钱某或亲友的聊天记录,赵某与孙某其他朋友的聊天记录等截图。

  钱某以赵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等。

  执诺观点:

  赵某的前述个人社交平台账号评论区有大量诸如“他值得死一万次”“让他社会性死亡都算轻了”等内容。同时,钱某的前述个人社交平台账号及其工作店铺账号、大众点评网账号评论区内均出现大量针对钱某及其家人谩骂的内容。该10余条信息点赞量、阅读量、评论量高达上千条。相关话题有近2.9万人讨论,1.3亿人阅读。

  赵某无权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发布涉及他人恋爱相处细节、倾诉情感体验片段的私人信息。且赵某作为非情感亲历方,在无充分证据情况下,对钱某使用“渣男”“洗白”“PUA”等侮辱性用语,过度传递孙某死亡与钱某密切关联的信息,其言论欠缺客观中立,超出审慎、善良合理范围,明显不当,损害钱某名誉。

  切莫混淆名誉权和名誉感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社会的兴起,让很多人在网上肆无忌惮地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有一部分人在争吵、纠纷中自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事实上这是对名誉权‘会错了意’,混淆了名誉权和名誉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对他人进行评价,均须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否则就会侵犯他人名誉。同时,网络上对客观事实的客观描述、评价,或者善意的批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正确看待,避免徒增讼累。

  信息时代,网络社交平台成为公众发声、表达观点、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一方面,社会大众有在法律框架内,对公共话题发表意见和看法的自由。另一方面,个人如果不履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发表不当言论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

  刘力君  执诺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执诺律师事务所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处理涉众集约诉讼等,参与处理的涉众集约诉讼案件百余件。其中包括:先锋集团系列的汇源果汁、棕榈泉、河南美景等项目处理解决。曾服务过企业有:拜耳(中国)有限公司等。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6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

电话:010-5365927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33层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9540号-1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