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 订婚后强行发生性行为,也算违法?

2024-01-05 13:28:22

2023年12月25日,备受大众关注的山西阳高县“订婚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在网络上引起大众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强奸案发生前有“订婚”行为。那么本案中的订婚行为与法定登记结婚行为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由此,法定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婚姻关系的唯一途径。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李瑞雪律师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民间风俗,在社会公众层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订婚仍不属于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没有法律层面的意义,男女双方不因完成了订婚行为即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另一视角,由于本案在互联网层面上引起较大风波,网络上针对该起案件的各种谣传甚嚣尘上,针对被害人“骗婚”“以强奸进行敲诈”等不实传闻不断挑动公众神经。然而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发言并非不受法律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作为典型的暴力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以及人身权利,属于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我国刑事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各类加重处罚情节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本次法院判决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的鲜明立场。


李瑞雪律师提示大家,网络上的各种信息鱼龙混杂。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应坚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随意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维护互联网良好秩序,以免讼累。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6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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