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1 15:16:25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增加了诸多规范资本市场、利于公司灵活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活力的规定。
一、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法(2018年修正)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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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亮点解析:
1.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的缴足期限做了明确限制。2024年7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在五年内缴足所有认缴出资额。
2.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仍须逐步调整到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逐步调解”的理解仍需等待后续发布的进一步执行细则来加以判断。
二、扩股东大出资财产种类范围
公司法(2018年修正)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亮点解析: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可以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出资的规定,重点强调了可出资非货币财产须能够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两大特点。
这一修订丰富了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利于股东投资,对加强市场活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增加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股权制度
公司法(2018年修正)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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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亮点解析:
本条制度与前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相匹配,明确规定了股东未按期缴足认缴资本的法律后果。
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股权所需具备条件:
1.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2. 公司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3.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4.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股权后的处理:
1.丧失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2.六个月内未注销或转让的,由公司其他股东缴纳相应出资。
四、增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法(2018年修正)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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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亮点解析: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将让位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允许债权人对其进行代为追偿。
五、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公司法(2018年修正)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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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
亮点解析:
1.公司可通过章程规定自行选择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
2.采用无面额股,须将发行股份所得款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六、类别股发行
公司法(2018年修正)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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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
亮点解析:
新《公司法》吸收了2013年《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则,正式引入类别股的发行规则,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财产分配型类别股、表决权型类别股、限制转让型类别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并规定了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可发行的类别股种类。同时,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时,享有此类股份的股东在监事和审计委员会的选任上无法行使其特权。
七、加强董事会的权利
公司法(2018年修正)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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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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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析:
公司可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不需再通过股东会决议并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的增资程序;由对公司状况实际了解的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发行资本,提高了投资效率,同时为公司的设立降低了难度。
八、简易减资制度
公司法(2018年修正)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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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亮点解析: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轻了公司的经济负担。
简易减资的限制:
1. 减资中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2. 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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