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5:14:25
不料,若干年后两人离婚,因房子的归属闹上法庭。同时,也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李某诉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均由自己支付,张某对此事是认可的。
张某曾在电话中多次要求不要将房屋挂在其名下,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本质是代持行为,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仍是自己。
因此,张某应向自己返还购房款、购房税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124万余元。
张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请。原因如下:
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自己,房地产权证也是由自己保管;
该房屋所涉及的租赁事宜、水电煤等生活费用都是由自己负责;
双方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
房屋性质属于小户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二者之间进行区分判断。
首先,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基于此,“借名买房”关系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张房屋为张某代为持有的意见。
其次,本案中,李某明确否认涉案房屋是对张某的赠与,张某亦未举证证明李某曾向其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也确未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张某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难以成立。
原、被告双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案子的审理曾一度陷入僵局。
经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反复沟通及释法明理,最终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房屋仍归张某所有,由其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如果婚前男方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却只写女方的名字这是不是意味着房子就归女方了?
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区分最终是否结婚?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树明律师提醒大家:
如果双方顺利结婚: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以下为婚前买房,离婚分割一览表:
如果双方最终未结婚,女方需返还男方房产。因为法实践中对于金额不大,或者“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现金转账以及价值不高的物品一般会认定为双方交往中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女方不用返还。
但是对于金额较大的现金,或房子、车子等价值较高的物品,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属于“彩礼”性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没有实现,女方取得这些财产没有依据,所以会大概率判决女方返还。
此外,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更加注重财产权益的保护。在购房等重大财产决策时,应充分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也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等方式,对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6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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