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10:55:02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往往由业务员、销售人员代替公司签署票据、对账单、支付、收款行为等,他们签署的票据、对账单、支付、收款行为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
建材公司辩称,李某为实际购买人,与某石料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某建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石料公司货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涉货物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石料公司一直根据李某的要求持续向建材公司厂区送货,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出现“公司付款”“公司核算”等内容,故可以认定李某系以建材公司名义购买货物,属于职务行为。
业务人员出具的收货凭证上有某建材公司字样,且石料公司亦收到过建材公司汇款,故石料公司有理由相信案涉货物买受人为建材公司。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责任由建材公司承担。后两审终审,维持原判。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实务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表见代理行为时有两个判定点且举证责任不一,首先是行为人存在代理权外观,该项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即主张表见代理存在的人承担,否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其次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如果被代理人可以证明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可以证明相对人存在过失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则可以免除自身责任。
企业的运转需要人来实质参与经营,表见代理便容易使企业遭受无妄之灾,导致企业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最后可能带来巨大损失,从而影响到企业的良好运行,那么如何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尤为重要。
规范管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合同审核,杜绝空白文书的产生、使用;规范员工解聘制度,安抚好离职员工情绪,交接流程详细化,建立授权解除、重要项目、重要合作企业的通告公示联络制度。
签订合同,企业应在经营活动中规范签订各类交易合同,在内部也要完善用工合同,明确双方主体、权利义务,才能减少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证据留存,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对于交易往来的送货单、收据等相关单据妥善保存,避免后续争端,成功维权。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王悠然律师提醒大家:
表见代理是企业管理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也是导致企业承担责任、发生损失的重难点问题。
实践中全面分析公司在表见代理领域面临的风险场景,以期严格防范公司员工假借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继而构成表见代理并由公司承担相应后果的风险。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6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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