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执诺律师成功应用代位权,避免对方无财产执行情况

2024-06-12 14:47:39

近日,执诺律师成功取得一起疑难案件的胜诉判决,通过帮助当事人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利用法律手段取得胜诉判决,避免了对方有财产却拖延履行债务和法院执行的情况,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2023年底,当事人找到执诺律所,诉说事情经过,对方有房产一处,我方手握胜诉判决,但就是执行不了,只能眼睁睁看着有财产却无法执行。
原来对方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手执判决想要执行的时候,女方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提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份额存在争议,故法院依法不能继续执行,致使我方执行不下去,纠其原因在于法院在执行阶段不解决纠纷,有碍执行效率和公正,若有纠纷需另行在审判程序解决。
我们的前端律师非常理解当事人的迫切心情,经过较为详细的沟通倾听后,所里决定组建对此领域专业的律师团队对此案进行研判分析,由王悠然律师主办此案,为当事人切中肯綮的梳理案件思路,分析法律的可行性,以及预测案件走向,当事人深思熟虑之后选择相信我们。


刚接到此案的棘手点之一在于对方身处监狱,开庭有诸多不便,虽有困难,但我们也妥善的利用了这一困难条件,向法院申请了线上开庭,一方面极大地缩短了案件进程,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事人节省一笔不小的差旅开支,但线上开庭对律师的要求也是非常高,毕竟不能身临法官面前还要在短时间内诉说清楚其中利害关系案件事实,争取到法院支持,经过王悠然律师和杨奥森实习律师充分准备、演练,两次短期间隔的线上开庭后,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

最后经过大半年的努力于今年5月不负信任,取得了该房产一半的执行款并且其他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也为当事人的案件继续执行提供合法有效判决。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代位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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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款为代位权的权属来源条款,代位权的行使在实务具体操作中又细化成为了代位析产诉讼,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设立的,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诉讼。代位析产诉讼的设立,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具有很强的实务性。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此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债务得到法律上确认方式有三:


  • 一是法院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裁定;

  • 二是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 三是公证机关、仲裁机构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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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即代位析产诉讼产生于执行过程中。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债务人或其他共有人下落不明虽然并非其主观上不行使析产行为,但由于客观上产生了同样的妨碍执行继续进行和债权充分实现的结果,故也应当视为成就代位析产诉讼条件之一。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6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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