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9 17:52:53
李女士称,从业务员联系到办理完保险的整个过程中,都未告知其母亲这份保险的实际扣费金额。如果不是收到扣费的短信提示,其母亲压根不知情,会一直认为这份保险每月1.6元。为此质疑众安保险虚假宣传。
直至7月14日,李女士致电了众安保险要求退保,并表示“不给退保就投诉”后,业务员才松口告知退保流程,但也仅退了80余元。李女士随即将遭遇发至社交平台,想予以更多消费者提示,众安保险至此才退回全部保费。而整个过程,已持续了两个多星期。
从上述案例来看,众安保险不仅虚假宣传的问题,或还可能涉嫌价格欺诈。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众安保险发布的广告信息以超低价格获取消费者的青睐,并足以增加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符合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而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也主要表现为:
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质量与价格不符等都是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二条明确本规定:
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关于众安保险的业务员是否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十七条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主要针对的是其免责条款,低价标示高价销售侵犯的更多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竞争的环境。
事实上,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在相关投诉平台,不少投诉内容指向众安保险宣传与实际扣费不一致。
有消费者表示,众安保险直播间宣称0.99元即可投保,销售人员打电话微信投保后实际免密扣费的金额却为358元。也有消费者投诉称,在抖音中刷到众安保险的广告,称一个月只要1.8元即可购买保险。
但投保后的第二个月,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扣费108元,要求众安保险退还所有扣费保险公司广告宣传与实际扣费不符的做法,完全违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环境的恶性行为。
当消费者求助无门时,无论事项媒体反馈爆料,还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亦或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都要积极地维权保护自身权益以免造成更大损害。
当前我国针对市场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各个维度、多个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打击违法活动,主动反映、打击商家的不法行为不仅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更能为清正市场乱象做出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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