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如何向法院提交域外证据?

2024-09-24 17:31:40

在诉讼案件中,向法院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必不可少,然而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够直接提交给法院。例如某些域外证据,由于其证据能力可能存在争议,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都对其规定了特殊的形式要求。

域外证据是指形成或者存在于我国境外或者管辖法院所在法域之外的证据,既包括形成或者存在于我国领域之外的证据,也包括形成或者存在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证据。

我国对于域外证据的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原告应进一步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法院可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审判;

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原告应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法院可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此处的公证机关应做广义的界定,只要是根据公证所在国的法律有权就特定事项履行证明职责的机关或者个人均可出具公证材料,如公证处、行政机构、自治团体、协会、法院,公证人、法官、行政公职人员、律师、船长等。

一般认为,如果是国家职能部门根据公务职权所制作的书面文件,应属于公文书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国籍证书、营业执照、裁判文书等。

当事人提供的域外公文书证仅需经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无需进行认证。

私文书证是指私人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活动产生的文书证据。比如合同、支付凭证、通讯记录、来自非公共机构的第三方(如客户、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的文件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域外私人书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非强制性要求。对于该类证据,提供证据的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当事人对于因国际贸易交易形成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选择采用当庭展示的方式,不必然要进行公证认证。

此外,域外证据无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证明手续,法院都需要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质证意见对于该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对于此类证据,通过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环节,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认证标准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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