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2 17:28:24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有些不法之徒钻法律的漏洞,注册公司胡作非为,最后以公司为挡箭牌恶意逃避债务,其中一个手段就是恶意减资,即通过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导致公司的偿付能力下降,最终公司无法还债,致使债权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高明的立法者又怎么会猜不到此种手段呢?必须将之绳之以法,使其有债必还。
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原告赵某1、赵某2系其股东,二人各认缴出资2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8年前。
2019年9月,该公司因欠付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租金,被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起诉。2020年3月10日,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给付商场租金360000元、能源费6000元及违约金、房屋使用费等。后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该公司名下并无财产。
调取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赵某1、赵某2作为公司股东,在2019年9月19日得知租金纠纷起诉事宜后,于次日召开股东会议,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万元,并在报纸刊登《减资公告》,但未向天津某商场履行通知义务。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册资本具有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属性,是公司的资产之一,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外债的情况下恶意减少注册资本,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大大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故公司法规定应妥善通知债权人,同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务人仅仅通过表面形式进行公告未履行实际通知义务通知债权人申报的情形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种情形下类似于股东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故判令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我国采取注册资本制度,目前在向实缴资本制度过渡,新公司法下要求公司股东在定期内缴足出资,可以看出国家国力的愈发充实,注册资本制是时代的产物,大大激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使一大批公司走向正规,带动了经济发展,现在向实缴资本制的过渡,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因为根据目前情形,有利于加强公司彼此运营合作的信任度,同时有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并不意味着股东通过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出现,这种情形非常常见,故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债权人进行合理的救济。对于在不当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既有助于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守住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底线,符合公司法的精神,有助于社会进步,社会和谐。
首先要考虑的是在诉讼伊始对对方公司进行合理的财产调查,对相关财产进行有效保全,这样也可以有效避免自己出现胜诉但无财产可执行的尴尬境遇,其次若未保全到位,则应收集好对方恶意减资逃避债务的证据,这对后续追加被执行人起到高效高速的作用,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我们还是呼吁大家在合作初以及合作过程中对合作伙伴常常关注,查询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及时的避免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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