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从败诉到胜诉的逆袭之路——执诺律所守护银发投资者合法权益纪实

2025-04-09 17:26:13

  近日,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老年人投资纠纷案迎来终局胜诉裁决——当事人被某公司以虚构项目骗取几十万元投资款后,历经两次诉讼波折,最终在本所王悠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成功维权。

  当一位七旬老人手握胜诉裁决书时,我们深知,这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书的胜利,更是一场关于正义与责任的坚守。本案的胜诉不仅为老人挽回了血汗钱,更以司法裁决形式明确了公司的投后管理义务,为同类案件树立了标杆。

  2020年,本案当事人在某公司业务员的推介下,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承诺投资某“项目”,在对方的话术诱导下,我们的当事人将自己积蓄的几十万元转入对方账户。然而在当事人投资后的三年多内,公司方不仅未兑现收益承诺,更是从未向投资者披露过企业投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未以任何形式的报告向当事人报告投资资产运作情况等。当事人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无果后,委托某律所起诉,却因举证困难、诉讼策略偏差而败诉。

  绝望之际,本案当事人找到了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本所王悠然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敏锐发现案件突破口——投资机构未履行法定及约定的投后管理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与普通投资纠纷案件聚焦“欺诈认定”不同,本所王悠然律师跳出传统思路,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民法典》等法规,从协议履行过程切入。仲裁过程中,本所律师团队通过组合策略,完整还原了公司的违法链条。最终,北京仲裁委员会采纳本所代理意见,认定公司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全额支持本案当事人的退款及利息诉求。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特邀律师:

  王悠然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王悠然律师,毕业于英国雷丁大学国际商法硕士。

  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案、遗嘱纠纷、理财投资及诈骗案件、涉外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商事仲裁、合同法、公司法股权、影视文娱等领域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国内及涉外商标全流程申请及诉讼案件、娱乐法相关法律事务及诉讼。

  王律师曾带领团队经手过多起婚姻家事纠纷类案件,办案技能高超,实践经验丰富,考虑和处理问题细致缜密,能有效解决危机问题,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认真负责,从业6年间,受到无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张婉婷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张婉婷律师,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曾参与办理过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彩礼纠纷案及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多次与最高检及地方检察院合作项目课题研究,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擅于从细节处着手、发现问题、设计方案考虑对策;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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