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14:44:57
引言:
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调解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可执行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对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以及对调解书可执行性的注重,是确保调解制度发挥实效的关键环节。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律师实务角度对民事调解书可执行性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民事调解书可执行性的重要意义
民事调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解决方式,具有高效、便捷、平和等优势,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民事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则是调解结果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如果调解书缺乏可执行性,即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维护,调解制度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从当事人角度来看:追求纠纷的解决不仅是为了获得一份法律文书,更重要的是通过该文书实现自身的权利,如获得赔偿、实现债权等。具有可执行性的调解书能够让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如何实现,以及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从而增强对调解结果的信任和接受度。
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执行阶段的纠纷和争议。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就充分考虑到执行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方式,将大大降低后续执行的难度和成本,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二、审判部门对民事调解的审查要点
(一)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重要要件。在民事调解中,审判部门需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例如:在一些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中,可能存在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的威胁下被迫达成不合理的调解协议,此时审判部门就需要仔细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愿,确保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
为了审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判部门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审查相关证据、了解纠纷的背景和过程等方式进行。同时,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或进行现场陈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民事调解的基本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能违反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在侵权纠纷中,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审判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调解协议的各项条款进行逐一审查。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物权变动等重要内容的调解协议,更要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三)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
如前所述,调解书的可执行性是关键。审判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履行义务的主体、履行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使调解书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
例如:在借款纠纷中,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以便在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借人能够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对于一些可能涉及执行困难的案件,审判部门还可以建议当事人提供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以增强调解书的可执行性。
三、即时履行的要求及意义
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这是提高调解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即时履行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立即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履行拖延甚至不履行的情况。
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即时履行可以让他们迅速实现自己的权利,减少等待的时间和风险。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侵权人即时支付了赔偿款,受害人就能够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避免因赔偿款拖延支付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从司法程序角度而言,即时履行可以简化程序,减少法院的执行压力。一旦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案件就可以顺利结案,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为了确保即时履行的实现,审判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即时履行的意识,对于具备即时履行条件的案件,尽量促成当事人当场履行。同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即时履行请求,审判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在调解书中明确记载履行的情况。
四、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规定及实务要点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应立即履行该协议。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价抵偿给债权人,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以物抵债协议的达成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的选择,但由于以物抵债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和权属变更等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债务人立即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意味着要及时将抵债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并完成相关的登记、交付等手续。例如,在以房产抵债的情况下,债务人需要与债权人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以车辆抵债的情况下,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
(二)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确认请求的处理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开庭审理。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通过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审理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要实际履行财产交付等行为才能生效。如果仅通过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协议,而不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为债务人可能在之后反悔或不履行交付义务。
其次,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开庭审理,可以更全面地审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以物抵债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达成的。例如,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查明抵债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以及抵债的价格是否合理等问题,避免因以物抵债协议存在瑕疵而引发新的纠纷。
(三)律师在以物抵债案件中的实务建议
作为律师,在处理涉及以物抵债的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抵债物的情况:在协助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之前,应当对抵债物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权属状况、价值评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等,确保抵债物符合抵债的条件,避免因抵债物存在问题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引发纠纷。
2.明确协议的履行条款:在起草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履行的时间、方式、手续办理等具体条款,确保协议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约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3.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协议,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法院不予准许的原因,并引导当事人通过继续审理原债权债务关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分举证,证明以物抵债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
五、律师在保障民事调解书可执行性中的作用
作为律师,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当事人制定具有可执行性的调解协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协助审查意思表示和协议内容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审查对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确保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同时,律师还可以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设计合理的履行条款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设计合理的履行条款,明确履行的主体、内容、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使调解书具有明确的可执行性。例如,对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约定分期履行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以及逾期履行的利息和违约金等;对于需要办理登记、交付等手续的案件,应当明确办理手续的时间和责任方。
(三)提供执行阶段的法律支持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为当事人提供执行阶段的法律支持。例如,协助当事人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结语: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能够让更多的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了解民事调解书可执行性的相关规定和实务要点,共同推动民事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解析:
民事调解书的可执行性是民事调解制度发挥实效的关键所在。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对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以及对调解书可执行性的注重,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作为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到民事调解书可执行性的重要意义,在实务中积极协助当事人制定合法、合理、具有可执行性的调解协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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