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0 16:28:45
引言: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和法律实践中,执行程序并非总是能够一帆风顺地完成。当申请执行人自身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时,执行案件将面临一系列特殊的法律问题和程序挑战。本文将从实务角度深入解析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情形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操作流程和典型案例,帮助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把握这一特殊情形下的权利救济路径。
一、基本法律框架: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构成了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时变更执行主体的核心法律依据。
从立法目的来看,该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因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而导致执行程序被迫终止,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依法分配”不仅包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认的分配,也包括清算程序中权利人的继受取得。实务中需特别关注的是,变更申请执行人并非自动发生,而是需要相关权利人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举行听证。
这一程序性要求往往被忽视,导致权利人在实际操作中错失良机。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分配与执行主体变更
当申请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其享有的执行债权将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由管理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类债权的处置需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关键依据:
在山东枣庄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某顿公司已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终结,法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将对某投资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某律师事务所,用以偿付破产费用。
基于此,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获得法院支持。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是执行法院审查的重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执监120号裁定书中,法院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合法享有的债权进行转让,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已缺乏清偿能力或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法院会严格审查债权转让是否会导致破产财产不当减损,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三、清算程序中的权利继受与执行衔接
与破产程序不同,清算程序中的权利分配往往更为直接。当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企业进入清算阶段时,其债权将根据清算方案分配给相关权利人。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七条,这些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在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执异26号案件中,第三人牧某公司通过参与长沙中院对湾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破产清算案件的网络拍卖,竞得相关执行债权,并与破产管理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基于此,牧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获得法院支持。这一案例展示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执行债权的可行路径。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时的变更、追加问题往往伴随着复杂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执破一体化”机制的兴起为这类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如岳西法院探索建立的“执行+破产”一体化衔接机制,通过整合执行与破产审判力量,形成"执行查控前置、破产审查并行、资产处置联动"的办案模式。这种机制创新大大提高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效率,为债权人权利实现提供了更顺畅的路径。
时间节点的把握尤为关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因此,执行法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时,会特别关注债权转让发生的时间及其对破产财产的影响。
律师解析:
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时的变更、追加制度,是执行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衔接的重要纽带,对于维护执行程序的连续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破一体化”等机制创新的深入推进,这一领域的法律实践将更加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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