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债权转让时的变更、追加​

2025-07-16 15:49:22

在商业活动与经济交往中,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它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流动性选择,也为市场带来了更多的交易活力。然而,债权转让过程中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却时常让人感到困惑今天我们就来了解学习一下。

债权转让中的变更是指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对债权的主体、内容等要素进行的调整。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债权主体的变更,也就是债权人由原债权人转变为受让人。当原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就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这便是典型的债权主体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转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其中,通知债务人是关键的一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只有当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后,该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例如:甲将其对乙享有的 1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丙,若甲未通知乙,那么乙仍可向甲履行债务,其对甲的履行行为有效,而丙无权要求乙向其履行债务。只有当甲通知乙债权已转让给丙后,乙才需要向丙履行债务。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也涉及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为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转让可能会涉及到追加相关主体的问题。

比如: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如果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假设 A 公司是被执行人,其财产无法清偿对 B 公司的债务。经调查发现,A 公司的股东张某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了其持有的股权。此时,B 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张某在其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 A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通过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到有效实现。

无论是债权转让中的变更还是追加,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在变更申请执行人时,第三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债权转让协议、原债权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的证明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

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样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可以追加的法定情形。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在进行债权转让的变更与追加时,有几个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牢记。

首先,债权转让必须合法有效,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都不能进行转让。

其次,在执行程序中,变更与追加的申请要及时提出,避免因错过时机而导致权益受损。

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要真实、完整,能够充分证明变更或追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债权转让中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点至关重要。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受让人,都应当谨慎对待,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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