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1 10:44:37
“资金链断了,供应商催款,银行抽贷,公司到底该申请破产,还是咬牙硬撑?”这是很多企业主在经营陷入绝境时的灵魂拷问。其实,破产与否并非“生死抉择”的单选题,而是两种不同的风险处置路径,核心是让企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同时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选择破产:不是“认输”,是规范的“止损与重生”
很多人对“破产”有误解,觉得就是“公司没了,老板倾家荡产”。但实际上,企业破产是一套法定的债务清理与企业拯救程序,核心分为两种模式:破产清算(终止经营)和破产重整(挽救企业)。
1. 破产清算:有序退场,公平偿债
适用场景:企业已经完全丧失经营能力,没有恢复可能性,继续运营只会加剧债务负担。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案例:A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业企业,受行业下行影响,连续18个月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也已逾期,公司厂房、设备抵押后仍不足以覆盖债务。老板李某最初想“硬扛”,四处拆借高利贷,结果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最终,在律师建议下,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后续处理流程:
第一步:法院受理后,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全部资产和账簿,全面清查财产、登记债权(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二步:管理人对资产进行处置(如拍卖厂房、设备、存货等);
第三步: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第四步:若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清偿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公司注销。
关键提醒:破产清算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未清偿的债务通常不再偿还(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李某的A公司破产后,他个人没有额外承担债务,避免了高利贷的持续纠缠。
2. 破产重整:给企业“重生机会”
适用场景:企业本身有市场竞争力,只是暂时陷入资金困境(如疫情、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引入新投资,有望恢复正常经营。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案例:B公司是一家本地连锁餐饮企业,疫情期间门店停业导致资金链断裂,拖欠供应商货款500余万元,银行贷款逾期300万元。但公司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成熟的供应链体系,疫情好转后有恢复潜力。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前,B公司联合持股15%的股东向法院申请重整。
后续处理流程:
第一步:法院裁定重整后,指定管理人(或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
第二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核心是调整债务偿还方案,如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债务,同时引入新投资方补充资金);
第三步: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分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等分别表决),再经法院批准;
第四步:执行重整计划,企业恢复经营;若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转入破产清算。
结果:B公司通过重整,获得新投资方200万元资金,与供应商达成“3年分期偿还,减免10%债务”的协议,银行贷款延长还款期限5年,最终顺利恢复运营,目前门店营收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
二、不选择破产:自行协商,化解债务风险
如果企业债务规模较小、债权人数量少,或者双方有协商基础,也可以不走破产程序,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化解危机。常见方式有3种:
1. 债务重组:与债权人“一对一”协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重组的核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案例:C公司是一家科技初创企业,因一笔大额订单延迟收款,拖欠某供应商货款80万元。供应商多次催款后,C公司主动沟通,说明企业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预期,最终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C公司先支付30万元,剩余50万元分12个月支付,免除逾期利息。C公司利用这段时间收回订单款项,顺利还清债务。
2. 资产盘活:通过变卖、租赁资产偿债
适用场景:企业有闲置资产(如多余的厂房、设备、专利等),但核心业务仍能正常运转。通过变卖闲置资产获得资金,优先偿还到期债务;或通过资产租赁获得稳定现金流,缓解偿债压力。
关键提醒:变卖资产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低价转让(否则可能被债权人主张撤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引入战略投资者:补充资金,优化治理
如果企业有核心技术、品牌优势或市场渠道,只是缺乏资金,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投资者通常会要求获得部分股权,同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帮助企业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三、核心总结:破产与否,怎么选?
1. 优先选破产的情况:债务规模大、债权人数量多,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企业虽无经营价值,但需公平清偿债务;企业有重生潜力,需要通过重整程序引入投资、调整债务。
2. 优先自行协商的情况:债务规模小、债权人少,双方有信任基础;企业核心业务正常,仅需短期资金周转即可缓解危机。
企业经营有起有伏,理性处置困境,才是对自己、对员工、对债权人最负责任的选择。
律师解析:
企业遇资金困境,别慌于抉择破产或硬撑,二者皆为风险处置路径。选破产,清算可助丧失经营能力企业有序退场、公平偿债,股东通常仅以出资额担责;重整能给有潜力企业重生机会。不选破产,可自行协商,如与债权人债务重组、盘活资产偿债(变卖需公平,防低价转让被撤销)、引入战略投资者。债务规模大、债权人多等情况优先选破产,债务小、有协商基础等情况优先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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