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1 11:05:56
引言:
民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作为破解 “执行不能”、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关键制度,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然而,执转破涉及执行法院、破产法院、内部多部门及当事人等多方主体,程序衔接复杂,易出现 “应移不移”“违规移送”“审查拖延” 等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下称《指导意见》)专章规定 “监督” 条款,《民事诉讼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程序衔接规则,构建起 “自我监督 + 协同监督 + 外部监督” 的三维监督体系。本文结合执行、立案、破产审判等部门实务,解读执转破监督的核心规则与操作要点。
一、执行法院自我监督:程序源头的合规把控
执行法院作为执转破的启动主体,其内部监督是保障移送程序合法的第一道防线,核心围绕“启动条件、审批流程、材料移送” 三大环节展开。
(一)启动条件的监督核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及《指导意见》第 2 条,执行法院需严格审查移送条件,杜绝 “违规启动”:
1.主体适格监督:仅限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等),实务中需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核验主体资格,某基层法院曾因将个体工商户移送破产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凸显主体审查的重要性。
2.破产原因监督: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需以财产调查结果为依据(如查控系统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得主观臆断。
3.当事人意愿监督:需取得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书面同意(单方同意即可),禁止“推定同意”—— 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反对,无书面同意材料仍不得启动移送。某机械公司执转破案中,执行法院以 “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为由启动移送,因缺乏书面同意被裁定驳回。
(二)内部审批流程监督
《指导意见》第 5 条明确刚性审批要求: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基层法院移送异地中院前,还需报请所在地中院执行部门审核(第 6 条)。实务中监督要点包括:
·禁止“简化审批”:无院长签署或中院审核手续的,移送决定无效;
·留痕管理要求:合议庭评议笔录、院长审批文书需归档备查,接受上级法院专项检查。
(三)移送材料的合规监督
《指导意见》第 10 条列明 6 类必备材料(移送决定书、同意材料、财产清单等),执行法院需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财产清单需附查控系统截图、查封扣押文书,避免“虚列财产”;
·债务清单需列明全部已知债权人及债权金额,防止遗漏导致监督失位。
实务操作指引:执行部门可建立《执转破材料自查清单》,由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重点核查“主体资格、同意材料、财产债务证明” 三项核心内容。
二、跨部门协同监督: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制衡
执转破的顺畅推进依赖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法院内部多部门的协同,监督重点聚焦“材料接收、审查期限、财产衔接” 等关键节点。
(一)法院内部部门协同监督
1.立案与破产审判部门监督:《指导意见》第 12 条规定,立案部门不得以材料不完备为由拒绝接收移送材料,需在审核后以 “破申” 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实务中,部分法院立案部门以 “缺少债务明细” 为由拒收材料,违反 “先接收后补正” 原则,执行部门可依据该条款提出异议。
2.财产处置衔接监督:执行法院移送后需保持查封措施连续性(《指导意见》第 9 条),查封期限届满前应协助申请执行人续封,禁止 “移送后解除查封” 导致财产流失。某贸易公司执转破案中,执行法院移送后未续封核心房产,被破产法院认定为 “程序瑕疵”,最终通过内部监督机制补正续封手续。
(二)跨法院协同监督
1.受移送法院履职监督:《指导意见》第 13 条要求,破产法院需在收到材料后 3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逾期未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函请其上一级法院监督(第 21 条)。2024 年某省高院通报案例显示,某中院收到移送材料后 60 日未作裁定,执行法院申请上级监督后,上级法院指令其 10 日内作出受理裁定。
2.管辖异议监督:破产法院发现无管辖权的,需按《民事诉讼法》处理,不得直接驳回移送。实务中,异地移送案件若出现管辖争议,应通过上级法院协调确定管辖法院,避免推诿扯皮。
典型案例:甲公司执转破案件由 A 市基层法院移送 B 市中院,B 市中院以 “无管辖权” 为由退回,A 市法院不服,报请省高院监督。省高院审查后认为 B 市中院系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指令其接收材料并审查,有效纠正了管辖认定错误。
三、外部监督:当事人权利与检察监督的双重保障
除法院内部监督外,当事人异议权与检察监督构成外部监督的核心,确保程序公正与权利救济。
(一)当事人的异议监督
1.异议提出机制:《指导意见》第 7 条规定,当事人对移送决定有异议的,需在破产审查期间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由破产法院一并处理。实务中,债权人常见异议包括 “移送程序违法”“财产调查不完整” 等,破产法院需在受理裁定中对异议作出回应。
2.权利告知义务监督: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需在 5 日内送达当事人(《指导意见》第 7 条),并告知其异议权、债权申报等权利。若未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可主张程序违法,要求撤销移送决定。
(二)检察监督的兜底保障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检察机关可对执转破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如应移不移、违规驳回移送、财产处置不当等)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2025 年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基层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未启动执转破,检察机关经调查后提出检察建议,法院随后纠正并启动移送程序,彰显了检察监督的兜底作用。
实务风险提示:当事人认为执转破程序违法的,可在收到相关裁定后 6 个月内申请检察监督,需提供程序违法的初步证据(如移送决定书缺失、审查超期证明等)。
监督体系落地的实务关键
1.建立台账管理:执行部门应建立《执转破案件监督台账》,记录移送时间、材料清单、破产法院审查进度等,便于跟踪监督;
2.强化上级督导:高级法院可定期开展执转破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审批程序、材料完整性、期限合规性等,对违规案件通报整改;
3.畅通沟通渠道: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应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电子卷宗共享、专人对接等方式,减少程序衔接障碍。
律师解析:
执转破易现 “应移不移” 等问题,依托 “自我 + 协同 + 外部” 三维监督体系规范:执行法院把控启动、审批、材料合规;跨部门监督衔接节点;当事人可提异议,检察机关 6 个月内可监督。各方协同,方能保障债权公平受偿,助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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