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0 14:37:24
引言: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作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法定制裁措施,其计付期间并非绝对连续。当迟延履行不可归责于被执行人时,机械计算利息会违背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 号司法解释明确了扣除规则,既维护债权人权益,也为诚信被执行人提供救济路径,实现 “惩戒违约” 与 “公平合理” 的平衡。
一、法定扣除情形:司法解释明确的三类核心场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下期间法定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无需当事人另行主张:
(一)非因被执行人申请的中止 / 暂缓执行期间
1.适用条件:中止或暂缓执行的启动主体为法院、案外人等,被执行人未主动申请;
2.典型情形: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期间;
·上级法院依职权暂缓执行、指令再审导致的程序中止期间;
3.排除情形:被执行人以“暂无履行能力” 为由申请中止执行的,期间仍需计算加倍利息。
(二)再审中止执行期间
无论再审申请由哪一方提出,只要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再审审理期间即停止计算加倍利息。例如:某合同纠纷案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审执行中止 6 个月,该期间被执行人无需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财产处置特定完成节点后的期间
1.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的,计算至划拨 / 提取之日;
2.财产拍卖、变卖或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 / 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3.其他方式变价财产的,计算至变价完成之日。
二、酌定扣除情形:实务中常见的裁量适用场景
除法定情形外,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履行意愿等因素,酌定扣除部分期间,核心包括:
(一)债权人怠于受领或拒绝受领期间
1.裁判规则: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如筹备资金、索要收款账户),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该期间加倍利息予以扣除(最高法典型案例指引);
2.案例参考:李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中,李某判决生效后多次联系王某提供银行账号,王某拒不回复。法院认定王某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扣除自李某提出履行请求之日起的加倍利息。
(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
1.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分期履行的,协议履行期间不计入加倍利息计付期间;
2.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加倍利息从“原判决履行期届满日” 起连续计算(包括和解期间)。
(三)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不能期间
被执行人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债务,且已及时告知债权人的,法院可酌定扣除该期间。例如:疫情期间物流中断导致货款支付迟延 3 个月,被执行人举证证明后,法院裁定扣除该期间加倍利息。
三、实务操作关键要点:主张与举证规则
(一)扣除主张的提出方式
1.被执行人可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中主动提出,附相关证据(如中止执行裁定书、沟通记录);
2.法院审查执行款计算时,应依职权审查是否存在法定扣除情形,无需当事人申请。
(二)举证责任分配
1.法定扣除情形:被执行人需举证证明期间符合“非因本人申请”“再审中止” 等法定条件;
2.酌定扣除情形:被执行人需证明“自身积极履行” 且 “债权人存在过错”(如沟通记录、资金准备凭证)。
(三)常见误区提示
1.被执行人仅口头表示“愿意履行”,未实际筹备资金的,不构成酌定扣除理由;
2.债权人因客观原因(如住所地变更未通知)未能受领的,不适用扣除;
3.扣除期间仅针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仍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
律师解析:
2.酌定情形看过错:以“被执行人无过错、债权人有责任” 为核心判断标准;
3.证据留存关键:被执行人需全程留存履行意愿、沟通记录、不可抗力等证据,避免举证不能。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扣除,本质是对“公平原则” 的坚守。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并留存证据,债权人也需配合受领合法给付,共同推动执行程序高效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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