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本息清偿顺序” 是解决被执行人部分或分次履行债务时,款项如何冲抵 “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2014 年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4 年利息解释》)施行,首次以司法解释明确了此后的本息清偿规则,改变了此前实践中做法不统一的局面,对维护执行程序公正、平衡双方权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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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利息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本金 + 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这是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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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利息解释》第一条: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按文书确定方式计算,无约定则不计算)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本金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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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作为实体法一般规则,在执行程序中可补充适用,规定无约定时,债务人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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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利息解释》第七条:明确新旧规则衔接,2014 年 8 月 1 日前履行按旧规,之后按新规,为跨时期履行提供指引。
以 “法定层级优先、当事人约定除外” 为原则,按以下顺序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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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优先于利息、本金清偿,包括诉讼 / 仲裁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用(如申请执行费、财产查封费),以及有明确依据的律师费、财产保管费等。只要法律文书或规定明确由被执行人承担,无需约定即可优先冲抵;无明确依据则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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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本金(债权核心,如借款、货款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履行期内及迟延履行期间按文书约定或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需优先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清偿。若文书有约定,按约定冲抵本金与一般利息;无约定则先冲抵一般利息再冲抵本金,但此顺序仅适用于本层级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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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计算基数为剩余本金,利率固定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期间自履行期届满次日至实际清偿日,分次履行则分段计算。仅在第一、二层级清偿完毕后冲抵,若财产不足,可能无法全额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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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例外书面约定(如执行和解协议)可改变清偿顺序,如 “先本后息”,但需合法且不损害公共或第三人利益,口头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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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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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为生效金钱给付法律文书,非金钱义务文书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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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存在部分或分次履行行为,一次性付清无需区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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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为发生在 2014 年 8 月 1 日后,此前履行按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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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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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顺序优先,无书面约定需严格按 “一→二→三” 层级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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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利息计算需准确,如一般利息核对利率和天数,加倍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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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履行后,法院需制作《执行款清偿顺序计算表》,载明履行信息、冲抵金额及依据,送达当事人并留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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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当事人清偿结果,允许 7 日内提异议,3 日内答复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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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到账与核查(2 日内):财务部门确认款项来源、金额及关联案件,无误后向执行部门出具《执行款到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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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确定(3 日内):法官审查是否有合法书面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层级确定,优先扣除未清偿的第一层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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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冲抵计算(2 日内):先冲抵费用,剩余款项冲抵本金与一般利息(先息后本,无约定时),最后冲抵加倍利息,完成后制作《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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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告知与异议处理(5 日内):送达《执行款清偿结果告知书》,7 日内接收异议,7 日内审查并裁定,不服可 10 日内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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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与归档(3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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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明确债权实现进度,固定被执行人履行成本,动态调整执行标的,规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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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存在法定顺序适用错误、利息计算错误、未尊重约定、书面记录缺失及跨时期衔接错误等风险,可能引发纠纷或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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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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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化顺序与计算意识,规范约定审查、记录与告知,做好跨时期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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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核查结果,及时主张约定权利,关注跨时期冲抵,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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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监督顺序适用,谨慎签订约定,提交履行凭证与异议,主张超额履行返还权。
对申请执行人,需核查每笔执行款是否先冲抵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确认一般债务利息按文书利率、期间计算,加倍利息基数仅为剩余本金,发现错误 7 日内提异议;有 “先本后息” 等书面约定,需提交法院并监督按约定执行。
对被执行人,无约定时监督按 “费用→本金 + 一般利息→加倍利息” 冲抵,避免加倍利息优先扣除;签订约定需明确内容,不排除法定费用优先;留存履行凭证,发现超额履行 30 日内申请返还。
双方均需留存《计算表》《异议材料》等,确保权益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