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作为民事执行依据,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需按义务类型承担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或 “迟延履行金”(针对非金钱给付义务)。处理过程中,需兼顾《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普遍性规定与调解书的约定属性,以平衡双方权益、督促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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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调解书属于 “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或非金钱义务的,需分别承担加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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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利息解释》(法释〔2014〕8 号)第一条: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利息包含两部分,一是 “一般债务利息”(按文书约定计算,无约定则不产生),二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法定强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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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法释〔2022〕15 号)第五百零六条: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两种方式计算 —— 已造成损失的,按 “双倍补偿损失” 计算;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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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规定》(法释〔2020〕20 号)第十条:明确调解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法定迟延责任的衔接规则,避免出现责任重复适用或遗漏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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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执复 98 号复函:若调解书明确约定 “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可排除法定加倍利息的适用;若未作此约定,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法定加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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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调解书约定迟延违约金或利息时,责任构成包括 “约定责任(自愿违约责任)” 与 “法定责任(强制加倍利息)”。处理规则分两种情况:一是约定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可同时主张两种责任,且总额不超过 LPR 的 4 倍;二是约定标准高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需二选一主张,若约定内容已包含法定利息,则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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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调解书未约定迟延责任时,仅产生法定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处理规则为:若文书约定履行期内利息,迟延期间按约定利率计算一般利息;若未约定履行期内利息,仅计算加倍部分利息(按 “本金 × 日 0.0175%× 迟延期间” 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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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调解书约定不支付迟延利息时,可直接排除法定加倍利息的适用;若该约定是因欺诈、胁迫等情形达成,可通过再审撤销约定后,再主张法定加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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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迟延履行已造成实际损失,责任构成核心是 “双倍补偿损失”,处理时需举证证明可量化的损失金额,最终迟延履行金按 “实际损失 ×2” 计算(例如迟延交房导致的租金损失,以此方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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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迟延履行未造成实际损失,责任金额由法院裁量确定,无需举证,法院会综合考量迟延时间、被执行人过错程度、义务履行难度等案件情节(例如迟延返还普通书籍,可能裁量确定 500 元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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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调解书约定迟延违约金,需衔接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迟延履行金。处理规则为:约定标准低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二选一主张;约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按约定执行,若约定金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超过实际损失 30%),被执行人可申请法院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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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已生效,且义务内容(包括金钱金额、非金钱标的)与履行期限明确;若履行期限约定模糊,需先由法院确定具体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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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期完全履行义务(即使仅部分未履行,剩余部分仍属于迟延履行),但因不可抗力、申请执行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