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失信信息的删除

2026-04-08 15:06:00

失信信息删除是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被执行人的信用恢复、生产经营与正常生活。在执行程序中,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将面临限制高消费、融资授信受阻、市场准入受限等联合惩戒。明确失信信息删除的法定条件、操作流程、文书规范与救济途径,既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能防止失信记录不当存续,对平衡债权人权益、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利、完善信用惩戒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错误纳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十条:具备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自动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删除主体与适用对象

(一)删除主体

失信信息的删除主体为作出纳入决定的执行法院,实行承办人核查→合议庭审核→院长审批流程,法院可依职权删除,也可依被执行人申请删除。

(二)适用对象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错误纳入、信息记载错误、不符合纳入条件的主体;

已履行义务、和解履行完毕、终本无财产、案件终结等符合法定删除条件的被执行人。


三、删除条件与审查要点

(一)法定删除条件(符合其一即应删除)

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法院执行完毕;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法院审查同意;

终本后经两次以上网络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因审判监督、破产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有纳入期限的,期限届满自动删除;

错误纳入或信息错误,应予撤销或更正后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审查要点

义务履行真实性:核查付款凭证、结案通知书、和解履行凭证;

程序合法性:案件是否终本、中止、不予执行、终结;

申请真实性:债权人书面删除申请是否真实、自愿;

身份与信息准确性:是否错列主体、信息录入错误;

惩戒期限:有固定期限的,是否已届满。


四、删除操作流程

申请提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附履行凭证、和解协议、终本裁定、终结裁定等材料;

法院审查:承办法官5日内核查材料,符合条件的报合议庭审核;

审批决定:合议庭同意后报院长审批,作出《删除失信信息决定书》;

系统删除:法院在三个工作日内从全国失信名单库删除,并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等平台;

送达与告知将删除结果书面告知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归档留存。

特殊情形

错误纳入/信息错误:法院三个工作日内直接撤销或更正;

有纳入期限: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自动删除,无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文书规范

核心文书:《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删除失信信息决定书》《撤销/更正失信信息决定书》《送达回证》;

文书内容:当事人信息、案号、失信纳入时间、删除事由、法律依据、法院意见、公章及日期;

归档要求:申请书、履行凭证、裁定文书、删除决定书、送达回执一并入卷,全程留痕。


六、风险提示

材料不全:无履行凭证、无和解履行证明,导致删除申请被驳回;

混淆失信与限高:失信删除≠限制高消费当然解除,限高需另行申请解除;

期限误解: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即时删除,需待期限届满;

删除后再失信:删除后再次失信的,法院可重新纳入;因债权人申请删除的,六个月内债权人再次申请纳入的,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平台滞后:法院已删除,但第三方平台未同步,可申请法院出具已删除证明并督促更新。


律师解析:

朱凯丽律提醒大家:

失信信息删除是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法定路径,并非“一失信终身受限”。

作为律师建议: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立即申请删除,保留全部付款、结案凭证,避免拖延;

达成和解的,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履行完毕即删除失信,并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删除申请;

终本无财产的,及时申请法院依职权删除失信信息;

发现错误纳入、信息错误、超期未删的,立即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三日内纠正;

区分“失信名单”“限高”:失信删除侧重信用公示修复,限高解除侧重行为自由恢复,需分别主张。

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及时、规范完成删除,才能真正恢复信用、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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