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8 13:07:59
引言:
在债务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和解” 往往成为双方尝试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然而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一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完全履约,另一方无奈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此时,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 —— 此前已经履行的款项、财产,是否需要从执行标的中扣除?该如何扣除?这看似是简单的 “减法计算”,实则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与权益平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执行程序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扣除规则的法律依据与典型案例
已履行部分扣除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其中明确规定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2) 最高法执监 560 号裁定中进一步明确,即便执行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只要存在已经落实的部分内容,就应当从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这一裁判思路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积极履约行为的尊重与认可。在某管理公司与宋某等人的商铺租赁纠纷执行案中,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管理公司向宋某等人交付负一层、负二层共 120 个商铺以抵偿债务。后续因管理公司仅交付了负一层 60 个商铺,宋某等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已交付的负一层 60 个商铺属于已履行部分,应依法从执行标的中扣除,最终仅针对未交付的负二层 60 个商铺启动执行程序,成为这一规则的典型实践案例。
(二)“扣什么” 的认定难点:以物抵债场景的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已履行部分扣除规则的应用存在两大核心难点,首要难点便是 “扣什么” 的认定问题,尤其在以物抵债的场景下争议频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辆二手汽车抵偿 15 万元债务,但后续双方产生分歧,债权人主张车辆市场价值仅 14 万元,应按 14 万元扣除,而债务人则坚持按协议约定的 15 万元扣除。法院最终裁判支持了债务人的主张,明确扣除金额应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的合意为准,而非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除非该和解协议被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这一裁判结果清晰界定了 “扣什么” 的认定标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怎么扣” 的顺序规则:法定抵充的适用
第二个难点是 “怎么扣” 的顺序问题,即已履行款项应优先抵扣本金、利息还是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若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清偿顺序,将适用 “法定抵充规则”:已履行款项需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法院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再抵扣债务产生的利息(包括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最后剩余部分才用于冲抵债务本金。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 280 万元时,需先结清 10 万元的法院执行费和 30 万元的逾期利息,剩余 240 万元再冲抵原借款本金。这一顺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费用、利息未清偿而遭受损失,也避免了执行程序中因清偿顺序混乱引发新的争议。
(四)扣除的前提:已履行事实需清晰可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履行部分扣除规则并非绝对适用,其前提是 “已履行事实清晰可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原因是该中院在恢复执行时,未对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直接按照原判决标的额启动执行,导致出现超标的查封债务人财产的风险。这一案例提醒我们,法院在适用扣除规则时需严格查清履行事实,而当事人也应注意留存转账记录、财产交付凭证、过户登记材料等关键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已履行部分无法被依法扣除,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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