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执行和解中担保条款已履行部分的扣除:法理与实务解析

2025-09-28 13:54:34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的产物,常通过增设担保条款强化履行保障。当协议部分履行后陷入僵局,已履行担保份额的扣除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平衡。本文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该问题的处理规则与操作要点。



扣除的适用以担保条款合法有效为基础。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效担保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和解协议明确约定担保内容,二是担保人向法院出具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若仅为当事人私下约定担保而未公示,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已履行部分的扣除亦缺乏程序依据。

实务中需区分担保责任范围内的履行” 与 自愿超额履行

1.法定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约定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公证费、执行费),但不得超出担保条款载明的责任限额。

2.排除情形担保人超出担保范围的给付,或未经债权人认可的自愿履行,不得作为扣除依据。如福建三明中院案例中,担保人按和解协议分期支付 1500 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该部分均纳入扣除范围,而未涉及的额外费用则不予抵扣。

当已履行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扣除顺序遵循法定优先于约定” 原则:

1.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2.再清偿利息(含法定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

3.最后清偿主债务。

最高法(2021)最高法执监 161 号案明确,即使和解协议未约定顺序,法院仍应按此规则扣除 280 万元已履行款项,优先抵扣费用与利息后再核减本金。


当事人对扣除金额或顺序有异议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通过听证审查以下核心问题:

1.履行凭证的真实性(如银行转账记录、债权人收据);

2.款项是否直接指向担保责任;

3.清偿顺序是否符合法定规则。

龙井市法院指出,异议审查需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因程序性争议拖延执行进程。

担保人履行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但追偿范围与扣除金额需保持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担保人可在扣除金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且不影响债权人剩余债权的实现。如东胜区法院案例中,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就已扣除的 28 万元向借款人张某全额追偿。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执行和解中担保条款已履行部分的扣除,是平衡债权实现与担保责任的关键环节。司法实践需严格遵循法定扣除范围 优先清偿顺序 异议救济” 的核心规则,同时通过制度完善提升操作规范性。唯有如此,才能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维护强制执行程序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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