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9 14:42:37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暂缓执行作为特殊缓冲机制,并非简单 “停止执行”,而是法院因法定事由对特定执行措施设定的临时暂停程序。其兼具依申请与依职权双重启动路径,受担保、期限等刚性要件约束,且事由消失即恢复执行。明晰其规则,对规避实务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暂缓执行的法律定位:不是“停止执行”,而是 “暂时缓冲”
暂缓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特殊缓冲机制,指法院因法定事由,对特定执行措施设定临时停止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其核心特征是“临时性” 与 “附条件性”,区别于中止执行的 “无期限暂停”—— 前者针对具体执行措施,后者覆盖全案执行程序。
二、启动方式:依申请与依职权的双重路径
(一)依申请启动:需担保的“主动救济”
满足 3 类情形且提供担保时,当事人可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执行规定》第三条):
1.执行程序违法:如法院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当事人可申请暂缓处分。
2.标的物权属争议:某公司账户被冻结,案外人主张该账户资金为其委托代管,提供权属证明并担保后可申请暂缓划扣。
3.被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甲公司被执行 100 万,同时持有乙公司 80 万债权,可申请暂缓执行抵销部分。
关键要求: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财产担保需附评估证明(《暂缓执行规定》第四、五条)。若申请执行人反向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法院可驳回暂缓申请(同上第四条)。
(二)依职权启动:法院的“被动干预”
2 类情形下法院可主动暂缓执行(《暂缓执行规定》第七条):
·上级法院受理执行争议案件且正在处理;
·发现执行依据(判决、裁定等)确有错误,正按审判监督程序审查。
典型案例:某基层法院执行民间借贷案时,发现判决书对借款本金计算有误,审监庭立即向执行局发送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随即暂停账户划扣(《暂缓执行规定》第八条)。
三、核心要件:担保与期限的刚性约束
(一)担保规则:财产担保与保证均可
1.形式要求:需提交担保书,载明担保范围、暂缓期限、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等(《执行担保规定》第四条);公司担保需提供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同上第五条)。
2.实务要点:2024 年某机械公司以厂房担保暂缓执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法院恢复执行(《执行担保规定》第七条)。
(二)期限规定:最长不超 1 年
·一般情形:暂缓期限≤3 个月,可延长 1 次(共≤6 个月)(《暂缓执行规定》第十条);
·执行担保情形:期限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1 年(《执行担保规定》第十条)。
四、恢复执行:事由消失即重启
1.期限届满自动恢复:暂缓期结束后,法院无需申请人申请即可重启执行(《暂缓执行规定》第十三条)。
2.事由提前消灭:如权属争议解决,执行法院(或报请上级法院)10 日内作出恢复决定(同上第十三条)。
3.违规即恢复:暂缓期间担保人转移担保财产,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一条)。
律师解析:
以下这 3 点容易踩坑
1.担保财产未评估:仅提交房产证未附评估报告,法院可驳回暂缓申请(《暂缓执行规定》第五条);
2.超期申请恢复:担保期间届满 1 年后再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法院不予支持(《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三条);
3.混淆救济途径:对暂缓执行决定不服,应依《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提异议复议,而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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