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暂缓执行的一般规定

2025-10-09 14:42:37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暂缓执行作为特殊缓冲机制,并非简单 “停止执行”,而是法院因法定事由对特定执行措施设定的临时暂停程序。其兼具依申请与依职权双重启动路径,受担保、期限等刚性要件约束,且事由消失即恢复执行。明晰其规则,对规避实务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暂缓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特殊缓冲机制,指法院因法定事由,对特定执行措施设定临时停止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其核心特征是“临时性” 与 “附条件性”,区别于中止执行的 “无期限暂停”—— 前者针对具体执行措施,后者覆盖全案执行程序。


满足 3 类情形且提供担保时,当事人可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执行规定》第三条)

2 类情形下法院可主动暂缓执行(《暂缓执行规定》第七条)

·上级法院受理执行争议案件且正在处理;

·发现执行依据(判决、裁定等)确有错误,正按审判监督程序审查。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以下这 3 点容易踩坑

1.担保财产未评估仅提交房产证未附评估报告,法院可驳回暂缓申请(《暂缓执行规定》第五条)

2.超期申请恢复担保期间届满 1 年后再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法院不予支持(《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三条)

3.混淆救济途径对暂缓执行决定不服,应依《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提异议复议,而非上诉。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

电话:010-5365927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33层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9540号-1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