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执行程序里,暂缓执行决定是怎么 “拍板” 的?这 3 个关键环节要弄清

2025-10-10 15:11:04

“法官,我名下这套房是和我妻子的共有财产,你们不能直接拍卖,我申请暂缓执行!”“对方公司都要破产了,要是现在暂缓执行,我的货款就彻底要不回来了!”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暂缓执行” 常常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边是被执行人想通过暂缓争取时间,一边是申请人担心权益落空,而法院最终作出 “同意暂缓” 或 “驳回申请” 的决定,背后并非 “凭经验判断”,而是要走一套规范流程、卡多个关键节点。今天就带大家扒一扒:执行程序中,暂缓执行决定到底是怎么 “出炉” 的?


不少人以为“只要觉得执行有问题,就能申请暂缓”,其实不然。能启动暂缓执行决定程序的主体,法律早有明确划分,主要分两类:

最常见的情况是被执行人申请,比如发现执行标的有权属争议(比如房子是共有的)、自己对申请人有抵销权(比如申请人还欠自己钱),或是能提供担保让申请人放心。但也有申请人主动申请的例外,比如某申请人发现执行的机器设备是第三方公司的核心资产,强行拍卖可能导致第三方破产,反而影响自己的货款回收,于是申请暂缓,先和第三方协商还款方案。

还有“利害关系人” 申请的情况,比如某法院执行一套房产时,案外人赵先生拿着 5 年前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赶来,称自己早就买了这套房,只是没过户,房子被拍卖会让自己无家可归,这时赵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就有权申请暂缓执行。

不是所有暂缓执行都要等别人申请,法院发现问题也会主动“叫停”。比如某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案时,上级法院突然发来通知,说被执行人已就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且再审可能改判,这时执行法院会主动作出暂缓执行决定,避免 “执行完了又要撤销” 的麻烦。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院发现执行程序违法,比如查封的财产超出了判决确定的标的额,也会主动暂缓执行,先纠正程序错误再继续。

这里要提醒:不管是哪类主体启动,都不能“空口说”,必须提供相应证据 —— 被执行人说房子是共有财产,得拿结婚证、房产证;利害关系人说房子是自己的,得拿购房合同、付款记录;法院依职权暂缓,也得有上级法院的通知或程序违法的核查材料。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交申请后,法院不会马上“拍板”,而是要经过严格审查,这是决定 “能不能暂缓” 的核心环节。审查时,法官主要盯紧 3 件事,只要有一件不满足,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

很多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时会说“我现在没钱,等我有钱了再还”,但这不是法定理由。法院认可的理由必须是 “能影响执行合法性或合理性” 的,比如:

·执行标的有权属争议(比如房子到底是谁的还没查清);

·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有抵销权(比如申请人还欠被执行人 10 万元,和执行标的刚好抵消);

·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错(比如原审判决的证据是伪造的,已进入再审);

·执行程序违法(比如没给被执行人留出异议期就直接拍卖)。

某被执行人因欠付 8 万元货款被执行,申请暂缓时只说 “生意亏损没钱”,没提供任何其他理由,法院审查后直接驳回,因为 “没钱还” 只能说明履行能力问题,不能成为暂缓执行的合法依据。

除了法院依职权暂缓的情形(比如再审启动),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时,必须提供担保—— 要么是 “财产担保”,要么是 “保证人担保”,且担保要能覆盖执行标的额,不能 “打白条”。

比如某公司申请暂缓执行 15 万元货款,提供了一套价值 20 万元的商铺作为担保,法院会先核查商铺的产权情况:有没有被其他法院查封?有没有抵押给银行?评估价值是不是真的够 20 万元?确认没问题后,才会考虑同意暂缓。如果公司只说 “我找朋友担保”,但朋友没出具书面保证,也没提供自己的资产证明,担保就不算数,申请会被驳回。

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同意”: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且申请人明确表示 “我同意暂缓”,法院会优先考虑,但前提是担保真实有效。比如某申请人觉得被执行人的担保房产足够可靠,主动向法院表示 “愿意等 3 个月”,法院结合担保情况,就可能作出暂缓决定。

如果暂缓执行可能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使理由和担保都满足,法院也不会同意。比如某化工厂因污染环境被判决赔偿 100 万元,执行时化工厂申请暂缓,还提供了厂房作为担保,但法院审查发现,化工厂的污染还在持续,暂缓执行会导致更多群众受影响,于是驳回了申请,优先执行赔偿款用于环境治理。


经过审查后,法院会作出“同意暂缓” 或 “驳回申请” 的决定,这个决定不是 “法官口头说一声”,而是有严格的形式和期限要求:

不管是同意还是驳回,法院都要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驳回暂缓执行申请裁定书》,上面要写清楚 3 件事:

·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申请的理由是什么、法院审查的结果是什么;

·如果同意暂缓,要写明确暂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累计不超过 6 个月);如果驳回,要写清楚驳回的理由。

某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后,执行法官口头说“同意暂缓 3 个月”,但没给书面决定书,被执行人担心后续有纠纷,多次要求出具文书,法官才补了《暂缓执行决定书》。这里要提醒:没有书面文书的 “暂缓” 是不规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出具,避免后续扯皮。

很多人以为“暂缓就是无限期等”,其实不然。法律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如果 3 个月内暂缓事由还没解决(比如再审还没出结果),需要延长的,申请人得重新提交申请,法院重新审查,且延长后的总期限不能超过 6 个月。

比如某案因“被执行人揭发重大犯罪” 暂缓执行,3 个月后公安机关还在侦查,被执行人申请延长,法院审查后同意延长 2 个月,总期限 5 个月,没超过 6 个月的上限。如果法院没审批就自行延长,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

法院作出决定后,会把《暂缓执行决定书》《驳回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是申请执行人),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案外人申请暂缓执行,法院同意后,不仅要送给案外人,还要送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让大家都知道结果,避免“一方知情一方不知情” 的情况。

某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后,只通知了被执行人,没告诉申请人,申请人直到半个月后去法院询问才知道,气得当场提出异议。后来法院补送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道歉。这里要注意:如果法院没送达给你,你有权主动询问,要求获取书面文书。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比如申请人觉得“明明理由充分,法院却驳回申请”,或者被申请人觉得 “法院不该同意暂缓”,也不是没办法,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救济:

收到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如果不服,要在 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比如某申请人认为法院同意暂缓执行的理由不成立(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是虚假的),在收到决定书的第 3 天就向上级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并附上了担保房产已被抵押的证据,上级法院审查后撤销了原暂缓执行决定,恢复了执行。

这里要注意:5 天的期限很关键,过了期限就不能申请复议了,所以收到文书后要尽快判断是否不服,及时准备材料。

如果觉得法院审查时遗漏了关键证据,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比如某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时提交了抵销权的证据,但法院审查时没看到,驳回了申请,被执行人发现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补充了证据,法院重新审查后同意了暂缓执行。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

暂缓执行决定的作出,不是法院“随意拍板”,而是要经过 “申请 - 审查 - 决定 - 送达 - 救济” 的完整流程,每一步都有规范和标准。对被执行人来说,别想着用 “没钱还”“找关系” 的方式申请暂缓,只有理由合法、担保可靠,才有可能被同意;对申请人来说,也别担心 “一暂缓就没希望”,法院会严格把控期限和担保,一旦事由消失就会恢复执行;对法院来说,既要避免 “机械执行” 伤害无辜,也要防止 “滥用暂缓” 损害胜诉权益,这才是暂缓执行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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