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9 11:00:31
引言: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查封”)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第一道防线”。通过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人可获得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或控制财产流转,为后续拍卖、变卖奠定基础。但查封措施并非“终身有效”,法律对不同财产类型的查封期限设有明确限制(如不动产3年、动产2年、银行存款1年)。若查封期限届满未及时续封,即使案件处于中止执行状态,查封效力仍将归于消灭,被执行人可自由处分财产,债权人前期努力可能“付诸东流”。
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等法律规范,系统梳理中止执行期间续封的法定条件、操作流程、主体责任及实务难点,为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提供清晰指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止执行是指因法定事由(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等)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执行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
1.暂时性:中止执行并非执行程序的终结,仅为“暂停”,中止事由消除后需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2.效力相对性:中止执行仅停止处分性执行行为(如拍卖、变卖),但不影响控制性执行措施(如查封)的效力——除非查封期限届满且未续封。
实务中,部分申请执行人误认为“案件中止执行后,查封措施自然延续,无需关注期限”,这一认知存在重大风险。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即查封效力的存续以“期限”为基础,无论执行程序是否中止,只要期限届满且未续封,查封自动失效。
例如:法院2021年1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期限3年,至2024年1月1日届满),2022年3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未在2024年1月1日前申请续封,即使2025年恢复执行,该房产的查封效力已消灭,被执行人可自由出售,债权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续封的本质是对原查封期限的延长,需同时满足程序与实体要件。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续封需符合以下条件:
《查封规定》明确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此处“届满前”为绝对期限,无宽限期。例如: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查封裁定送达登记机关之日起算(《查封规定》第八条),届满前1日申请续封仍合法,但届满当日申请则因“已过期限”被驳回。
不影响。即使案件处于中止执行状态,查封期限仍正常计算,申请执行人需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封。法院不能以“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暂停”为由拖延或拒绝办理续封,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查封失效,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查封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即续封以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为原则,申请执行人需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原查封案号、标的物名称、位置、权属等基本信息;
·原查封期限(起止时间);
·续封理由(如“案件仍在中止执行中,为保障后续执行,申请续封”);
·续封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如不动产续封不得超过3年)。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但“依职权”需满足严格条件,实务中仅适用于:
·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申请(如申请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代理人、因重病/监禁等无法联系);
·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赡养费、抚养费案件);
·法院已通过执行信息平台监控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且申请执行人未及时申请(需提前通知申请执行人,其仍不申请的除外)。
需注意:法院依职权续封需制作书面裁定,载明“依职权续封”的理由,并送达当事人。
续封的标的物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未因法定事由消灭(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或已被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权给案外人);
2.未超出执行标的额(《查封规定》第十九条:查封财产价值以足以清偿债权为限,超标的查封需解除或部分解除);
3.不属于法律禁止查封的范围(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查封规定》第五条)。
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为例,结合实务操作,续封程序可分为以下10个步骤:
申请执行人需通过以下途径确认原查封详情:
·查阅执行案件卷宗(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执行法官或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查封期限;
·对不动产、车辆等,可自行到登记机关查询查封登记信息(需携带身份证、案件受理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
·书面《续行查封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的需附授权委托书);
·原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标的物权属证明(如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证明标的物仍为被执行人所有);
·中止执行裁定书(证明案件当前处于中止状态,需继续查封)。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由执行法官在5日内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是否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缺标的物信息,需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间计入审查期限);
·标的物是否仍具备可执行性(如发现标的物已过户给案外人,需裁定驳回续封申请)。
符合条件的,法院制作《续行查封裁定书》,内容包括:
·续封标的物名称、数量、位置等;
·续封期限(自原查封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裁定主文(如“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的房产,续封期限为三年”)。
根据标的物类型,法院需向不同单位送达文书:
·不动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续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车辆、船舶:向车管所送达文书,办理续封登记;
·银行存款:向开户银行送达文书,续冻存款(需注明续冻期限,不得超过1年);
·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目标公司送达文书,办理续封登记。
步骤6:协助执行单位办理续封手续并回执
协助执行单位(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文书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封登记,并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回执》,载明续封登记完成时间、续封期限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步骤7:法院将续封情况告知当事人
法院需在续封完成后5日内,将《续行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回执》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通过电子送达、邮寄或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步骤8:被执行人对续封不服的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认为续封违法(如超标的续封、标的物已不属于其所有),可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续封,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步骤9: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执行时,续封效力自动延续
若案件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等事由中止,后续中止事由消失(如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外人异议被驳回),法院恢复执行后,续封措施自动有效,无需重新查封(《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只要案件未终结执行(包括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每次续封期限届满前再次申请续封,次数不受限制(《查封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仅限制单次续封期限,不限制续封次数)。
部分法院在中止执行后未主动通知申请执行人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因“不知期限”导致超期未申请。
·主动查询:定期(建议每6个月)联系执行法官,或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查封期限;
·书面催告: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向法院邮寄《关于提醒办理续封手续的函》,留存邮寄凭证(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
风险: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若申请执行人因自身过错(如疏忽、未及时查询)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续封,法院将以“已过期限”驳回,查封效力消灭,标的物可能被被执行人处分。
例外情形:因法院过错导致超期可补救
若因法院未及时告知查封期限、收到申请后拖延审查等原因导致超期,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要求法院补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
问题:首封债权人未续封,轮候查封是否自动生效?
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轮候查封自“在先的查封解除时自动生效”。若首封债权人未续封导致首封失效,轮候查封自动转为首封,无需轮候债权人另行申请续封。
提示:轮候债权人需关注首封状态
轮候债权人应定期查询首封期限,若首封即将届满且首封债权人未申请续封,可向法院申请“在首封失效后立即查封”,避免标的物被被执行人转移。
问题:被执行人以“中止执行期间无需续封”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期间超期怎么办?
法院审查异议的期限不影响“续封需在届满前办理”的要求。若异议审查期间原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法院应“先续封、后审查”,避免因审查拖延导致查封失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问题:案件中止后转为终本,续封是否适用“终本”特别规定?
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即终本前未续封的,需在终本裁定作出前办理续封;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并同时申请续封。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查封B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2019年5月10日-2022年5月9日)。2021年3月,因B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22年4月,A公司未申请续封(误认为“中止执行无需续封”)。2022年5月10日,原查封期限届满,房产查封效力消灭。2022年6月,B公司重整失败,房产被另案债权人申请拍卖,A公司因无查封优先权,仅分得少量普通债权清偿款。
A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封的义务。其因自身过错未申请续封,导致查封失效,后果需自行承担。
1.中止执行期间,查封期限仍正常计算,申请执行人需主动关注;
2.法院无义务“主动提醒”续封,申请执行人需通过多种途径核查期限;
3.续封是保障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逾期未申请可能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律师解析:
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的“暂停键”,但查封期限的“倒计时”从未停止。申请执行人需牢记:续封是你的权利,更是义务——及时核查期限、主动提交申请、跟进法院进度,才能避免“查封失效、债权受损”的风险。执行法院则需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在期限届满前高效办理续封手续,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中止执行期间的续封操作,考验的不仅是法律专业能力,更是“时刻警惕”的责任意识。唯有双方协同,才能让“纸面上的权利”真正转化为“现实中的利益”。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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