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 网友住酒店后被迫发生关系,这种行为法律如何界定?

2024-01-15 16:40:00

赵雯(化名)在社交软件上结识了一名男网友,一来二去的聊天中,赵雯对对方印象尚可:“当时我心情很差,他刚好出现。我没谈过恋爱,他和别的网友不太一样,不会一上来就聊乱七八糟的,所以我想接触一下。”当天两人便有了第一次见面,其间男子约赵雯去酒吧,遭到拒绝后没有强求,便开车送赵雯回家了。

三天后,赵雯与男方再次碰面。两人逛街期间,男方给赵雯买了裙子和鞋。当天晚上,男子提出在她家附近的酒店开房间,赵雯内心想法是“如果对方晚上没碰我,或许可以考虑交往”,便随着男网友进了房间。

聊天中,男网友提及想抱着赵雯睡觉,赵雯称“2000元可以让你抱着”。男方询问,“你不怕我冲动”。赵雯回复,“不可以冲动,克制”。

 当天晚上,两人同睡一张大床,男网友有数度更进一步的举动,均被赵雯拒绝。第二天早上,男网友起身与赵雯强行发生关系,事后赵雯报警。

警方立案后,检方以事实不清为由,决定不予批捕,男方被取保候审。目前检方要求补充侦查,案件还待进一步发展。


律师解析:

同意开房不等于同意发生关系,同时发微信红包约会属于嫖娼吗?这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法律问题。要想搞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理清与此相关的法律概念。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树明律师表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主观上来看,卖淫者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目前,关于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观点显然是存在问题的。有金钱、财物的往来,并不当然的属于卖淫、嫖娼。

约会过程中男方请吃饭、开房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正常开支,与是否属卖淫、嫖娼并不存在关联。约会过程中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礼物,或者发送的微信红包并不当然属于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公安机关在查获此类案件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口供、手机聊天记录,微信红包具体金额的大小来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在抓到两者非正常的发生性关系时,嫌疑人经常会将“一夜情”作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免于治安处罚的辩驳理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调查双方的关系,是情侣,是陌生人,是网友等。其次,要调查双方为什么在一起,是否发生性关系。第三,要调查,是否存在给予金钱或财物的情况。第四,要调查主观上是否有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故意。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6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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