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14:49:53
《民法典》规定了在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赋予了当事人就选择违约事由还是侵权事由选择救济的渠道,尽管看起来在合同履行中我们救济渠道变的广泛可以二选一,但前提是符合侵权责任的救济条件以及不纳入合同履行的预定利益的范围内,否则选错案由,适用法律错误,很可能满盘皆输,被法院驳回。
理清违约责任条款和侵权责任条款适用的边界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王悠然律师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在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赋予了当事人就选择违约事由还是侵权事由选择救济的渠道,尽管看起来在合同履行中我们救济渠道变的广泛可以二选一,但前提是符合侵权责任的救济条件以及不纳入合同履行的预定利益的范围内,否则选错案由,适用法律错误,很可能满盘皆输,被法院驳回。
原则上不可过渡扩大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因为不利于经济的良好运行,更多应该将经济上的事由采用违约责任救济,因为违约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履行利益,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和可得利益。而侵权责任的目的是还原到人身、财产本身受侵害之前的状态。故除非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又同时侵害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否则合同当事人无权针对一方的违约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合同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合同债权属于合同编的调整范围,而不应该寻求侵权责任的救济,因为侵权责任并未将债权纳入保护范围,这背后的含义是将其交给合同相关法律条款保护。
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
西霞口船业公司与西特福船运公司签订合同,建造12500型多用途船舶两艘,每艘造价均为2049万美元;在西霞口船业公司与西特福船运公司签署的12500DWT技术规格书及附录一制造者清单中,西特福船运公司要求西霞口船业公司在选择xxk06-039号轮(以下简称039号轮)发动机供应商时应接受西特福船运公司首选的发动机供应商,并在技术规格书中将瓦锡兰芬兰公司标为其唯一首选的发动机供应商,同时在12500DWT技术规格书第2.3.1条款(西特福船运公司要求039号轮发动机所应具备的技术规格条款)中,直接将发动机品牌写成瓦锡兰并注明型号为W6L46型。2007年1月9日,西霞口船业公司与西特福船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进一步明确西霞口船业公司必须使用瓦锡兰主机,指出该补充协议效力超越(船舶建造)合同。
西霞口船业在西特福船运的指示下与瓦锡兰芬兰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主发动机,后发现此发动机是西特福船运以旧发动机翻新通过瓦锡兰芬兰公司卖给西霞口船业,西霞口船业以新发动机价格买了一台二手翻新发动机,故以欺诈为由起诉上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按合同约定提供同样的主发动机、推进系统一台套;赔偿损失14,890,835.33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西霞口船业公司与瓦锡兰芬兰公司在涉案主机供货合同中具体约定了主机等设备的技术规范、设备部件保修(修理和更换)、违约责任与赔偿范围、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纠纷的准据法等。瓦锡兰芬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西霞口船业公司提供含有二手翻新旧曲轴和其他部分旧部件的主机,但未发现主机存在不良技术性能,由此引起的纠纷涉及瓦锡兰芬兰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提供含有部分旧部件的主机、是否应当更换整个主机还是仅应更换旧曲轴等部分旧部件以及是否必须更换旧曲轴、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均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争议,西霞口船业公司不能只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主机,而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主机或者其零部件瑕疵的保修问题,涉案主机修理或者更换也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西霞口船业公司请求瓦锡兰芬兰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同样的主发动机、推进系统一台套”,这明显是基于合同约定提出的请求。西霞口船业公司请求赔偿主机更换费用、船舶贬值与维持费用等损失,也分别是基于其请求按合同约定提供同样主发动机而进一步主张的费用、基于其所称瓦锡兰芬兰公司提供旧主机的瑕疵给付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均属于违约损失(合同履行利益)的范畴,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债权。尽管瓦锡兰芬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提供旧主机之嫌,西霞口船业公司诉请的给付属合同履行利益的性质并不因此改变。本案没有证据表明瓦锡兰芬兰公司提供旧主机使西霞口船业公司遭受合同履行本身及可得利益等合同债权之外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 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合同债权列入该法保护范围,亦即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行为。除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又同时侵害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权针对一方的违约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合同相对人之间单纯的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对于单纯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应坚持根据合同法保护,而不应支持当事人寻求侵权责任救济。西霞口船业公司就其合同履行利益损失请求合同相对方瓦锡兰芬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一审、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与第17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16号判决:(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88号判决;(二)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61号判决;(三)驳回西霞口船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47,194元,均由西霞口船业公司负担。
结 语
王悠然律师表示,本案经过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在一二审西霞口船业胜诉的情况下,再审被改判驳回,纠其原因在于案由适用错误,选择法律错误,在对方本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让其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权利难以救济。后西霞口船业提出抗诉,被最高检驳回。尽管存在竞合情形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混同,否则该两种责任的基本区分将失去应有的意义。对于单纯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应坚持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保护,而不应支持合同当事人寻求侵权责任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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