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观点 | 微信中转账和红包在法律上的区别

2024-01-23 13:27:41

微信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软件,其中微信支付中的转账和红包也是人际交往、生意往来中加深合作非常便利的方式,尤其是情侣之间在特殊的日子发送特定金额也是提供情感需求的一种方式,但是当感情破裂时,金钱纠纷往往是绕不过去的一个坎。



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与2020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恋爱期间张某向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汇款共计50余万。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张某多次挽留李某,可惜覆水难收,张某又不想落得个人财两空便多次打电话要求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同居期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李某流产花费了大量医疗费也造成了精神损害,其中大部分钱也用于家庭开支房屋装修等,故无视张某还款请求,张某遂一纸诉状和李某对簿公堂,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现金5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发现,原告转账金额从380元到100000元不等共计转款52.29万元,其中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1. 被告李某为刷业绩向原告张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

2. 结合原告提交聊天记录,李某于2022年4月13日称“家里老人生病,现无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等6月份回款给你”,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款3万元;

3. “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内容的转账,共计16万元;

4. 原告仅能提供转账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第1、2两种类型,双具有借贷关系合意,成立借贷关系,认定为借款,被告应予以返还;对于第3、4种具有特殊寓意的,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故结合双方恋爱以及共同生活三年的事实及双方分手原因、经济收入等因素,对于3、4种不认定为民间借贷,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  语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王悠然律师表示:不论转账还是红包,如果双方体现出借贷合意,构成借贷关系,则向法院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则可以要回,如果是结合聊天记录认定为赠与,则难以要回钱财。

但两者在法律中的认定是有一些区别的。

对于红包,红包本身具有赠与性质,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日子,微信在当天发送520红包,或者88红包1314等特殊社交含义,会认定为赠与性质。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红包属于借贷关系,一般难以要回。

对于转账,不具有社交属性,一般容易认定为借贷性质,除有相关证据表明为赠与,对于转账的要回,较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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