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5 16:15:07
真实案例(1):
【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公布:某用户自2015年起开始观看某平台直播,并在该平台消费40余万元。
其中包括该用户自2017年起开始观看该直播平台中某个主播的直播,并向主播“打赏”一百次以上,每次金额在0.1元至数千元不等,累计在该主播的直播间消费共计4万余元,另开通特定vip、特殊标识等增值服务;并在某日成为当天直播间“打赏”最多的粉丝,被管理员设置为VP(频道管理员,拥有一定的管理某个直播间的权限),并在直播中承诺,永不撤销。
后因粉丝与主播之间发生矛盾,主播所在公会的管理员取消了粉丝的VP权限,粉丝据此将直播平台、主播所在公会、主播均诉上法庭,要求撤销消费礼物合同并返还款项等。
最终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该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
用户基于观看直播后对主播表演的满意、赞赏,向主播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主播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主播不需返还。
真实案例(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终7122号民事判决书】公布:粉丝与主播于2020年4月在某直播平台上认识,在双方认识的一两天后,粉丝为主播在直播平台刷礼物,主播便以单身年轻女性的形象吸引粉丝与其聊天,并主动添加粉丝微信。
主播与粉丝通过长时间的私底下的沟通及语音电话的方式交流,粉丝对主播产生追求的想法,在双方的聊天记录及语音中主播直接让粉丝在直播平台进行打赏,本着与主播形成恋爱关系的前提下,粉丝因此为主播打赏金额达到30余万元;后因粉丝与主播产生矛盾,且粉丝发现主播实际是已婚状态,二人发生争执,粉丝将主播诉上法庭,并要求退还全部“打赏”款项。
对此法院认为,消费者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使用真实货币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兑换成虚拟礼物,从而能够进入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向主播发送虚拟礼物;消费者发送的虚拟礼物,系产生并储存于直播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主播不能对此实际控制及处分,而要根据其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约定规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换算及提现,即非由主播直接和全部收取。
其次,主播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用户在观看直播的同时,通过发送虚拟礼物所产生的特效增加观看体验、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从而获得精神层次的愉悦和满足,显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的构成要件。
用户通过直播平台充值及发送虚拟礼物的行为是网络消费行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应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二人关系已超出一般网络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正常交流行为。主播通过言语及行为诱导的方式,促使消费者在其直播间持续、大额地打赏虚拟礼物,以获得平台收益,主播的上述行为已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其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主播的不当牟利行为是导致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其对于自身通过直播打赏方式满足追求对象欲望的消费行为,理应有清晰的认知以及对其行为后果有充分的判断。
消费者对其自身资金损失的后果,亦具有部分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主播返还消费者118755元。
根据目前的主流法律观点和现有判例,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系粉丝系出于喜爱或者支持,自愿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礼物并赠送给主播的行为,因此打赏行为本质是赠与关系,这体现在前文第一个判例当中。
另外一种观点为认为粉丝的打赏行为实际上是直播平台或主播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这体现在前文第二个判例当中。
司法实践中,确认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一定行程度上也起到了打赏返还能否获得支持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常见的要求返还直播打赏款的情形一般有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虚构名人身份或“滤镜过重”引发的打赏、粉丝与主播之间关系破裂而要求返还等,每种情形的特点则各有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以及国家针对防控未成年人打赏、保护未成年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主播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打赏对于是否应当予以退还,退还的具体数额等,法院也会参考实际打赏的数额并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水平、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
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
通常情况下用户直播打赏为消费行为,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只要没有出现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原则上其“打赏”不能要求返还。
而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是否可以退回呢,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因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引发的纠纷,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法院通常会考量“单次打赏金额、打赏周期、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财产减少对生活的影响、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多个因素。”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份判决中,法院观点为: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内部,若二者确认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
在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直播公司明知或应知被告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时,法院需根据事实保护交易的安全,不应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否则互联网平台上的交易将无从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3901号民事判决书】
结 语
互联网直播的发展活跃了经济、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不免会发生一系列的民事、刑事纠纷。
而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督促直播平台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和规范平台主播行为,也成为了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必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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