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6 15:25:09
案例回顾:
2013年9月,李某与唐某签订《在建房转让协议》,约定唐某将灵川县一栋土地使用面积144平方米的6层自建楼房(总面积798平方米)转让给李某,总价款166万元。
后双方发生纠纷,2023年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的《在建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同年9月,李某以唐某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此应为确权之诉,于是对案涉房屋进行调查,发现房主唐某与他人有其他诉讼纠纷,现在该房屋已被依法查封,目前仍处在查封阶段,法院便做出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院如此做法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故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合理合法,这么做的一个目的是案涉房屋标的已经不再仅属于原告被告二人的纠纷,还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故法律提供了一条能兼顾他人权益同时又析明纠纷的路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原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项规定的意思是如果被查封的财产所依据的判决、裁定明确未指明案涉财产,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案外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报权利,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中止执行,对于法院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查封的财产所依据的判决、裁定明确指明了案涉财产,此时依然先提出异议,认为判决、裁定错误,就要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让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故方式方法为提出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从而在再审中通过新的判决使原法律判决、裁定失去效力,进行一个修正。
结 语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王悠然律师表示:
如果在金钱之债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查封的财产发生争议的,案外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救济,但不可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在非金钱之债中,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物权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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