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冲上热搜的大妈怒砸奔驰车,网友:“最贵蒜苗”

2024-04-08 16:20:11

近日,一则“陌生女子马路中央拦截并砸毁行驶车辆”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和广泛关注。4月5日清明假期,河南某乡间道路上发生冲突。

当日,王女士与其丈夫驾驶奔驰车悠游乡间,紧跟车流行驶平稳,不料途中一名骑电动车的大妈突然斜刺里插到车前,双手狠劲地扭掰起了车侧的后视镜,几下便将其折断,动作激烈且情绪失控,大妈的怒火并未因此平息。

随后她拾起脚下的砖头,向奔驰车发起攻击,先是砸碎了已被折断的后视镜,继而将砖头砸向了车门,待大妈砸完车泄愤后,她仍站在车旁破口大骂,直至情绪稍缓才骑车离开。

王女士受惊之余随即报警,直至派出所才得知砸车缘由竟是自家车辆无意间压过了大妈家的蒜苗田。王女士对此感到冤枉,辩解说自己只是跟随车流前行,并未察觉到对蒜苗有所损害。

她在回应中强调:“我们当时并不知情,她上来就砸车,根本不给我们任何沟通机会,我们愿意赔偿她家蒜苗,但她也应该对我们造成的损失负责。”

通过第三方专业鉴定,奔驰车的损失估价高达37000元。大妈的行为也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大妈的行为已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的条件。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树明律师提醒大家:

奔驰车主毁损大妈蒜苗的行为,大妈本可以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来救济其损失。据《民法典》267条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车压坏大妈家蒜苗,车主理应赔偿损失。但是大妈这种非正常手段的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情节严重可能相应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6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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