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郑爽若故意隐瞒转移财产,刑期最高可达七年!

2024-04-03 16:26:40

观众所熟知的前当红女演员郑爽经历了“偷逃税款”、“代孕弃养”、“虐待孩子”等风波后,已被封杀两年有余,如今再度走入大众视野,则是因为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认为存在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的嫌疑。


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判决生效,郑爽应返还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2023年12月7日, 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郑爽发出执行通知与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出一则执行裁定书显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郑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也就是俗称“终本”。

何谓终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也就是说,执行程序因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只有发现郑爽有新的财产线索后才可向法院恢复执行,而昔日“208万日薪”的郑爽,怎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而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与猜测。

(图片来源于网络)



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高院执行局案例——“花样百出”抗拒执行、“零口供”照样被判拒执罪。

  • 案例回顾:

2015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俞某某向邱某某还本付息共计2500万余元。因张某某、俞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执行法院责令俞某某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俞某某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故意弃用原先的手机号码,拒不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在限制消费期间,俞某某以案外人名义购买豪车自用,先后两次乘坐飞机外出,多次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日常收支、收取拆迁补偿款。
俞某某名下房屋被裁定拍卖时,串通案外人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向法院虚假申报租赁债权,意图阻碍司法拍卖。
公安机关围绕俞某某拒绝、虚假报告财产及多项违反限高令等行为开展侦查工作,余某某虽然未如实供述拒执行为,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最终以“零口供”移送起诉。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聂丽兰律师表示:


如果郑爽被查明存在“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6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

电话:010-5365927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33层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9540号-1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