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男生打伤骚扰女生的醉汉,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2024-04-18 10:38:20

3月31日晚,在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发生了一起由校内和校外人员共同参与的肢体冲突事件。事件起因系有三名醉酒校外人员闯入校园,冒充外卖小哥调戏一名女同学,后被三名男同学发现,因此双方发生冲突。


其中,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了男同学小超的脖子,小超挥手反击,随即该名男子倒地。而后警方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就在小超及家属都以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时,4月1日,小超父亲却收到了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小超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已被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

后来小超父亲了解到,是醉酒男先动手打小超,但该男子被送医后确诊为脑疝,在医院做了开颅手术,目前已经苏醒,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小超被拘留后,小超父亲收到故意伤害起诉单与认罪认罚证明书,然而小超父亲表示,自己儿子是正当防卫,醉酒男是喝酒了自己摔倒磕的,因此不同意签字。

该案发生后,随即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关注,4月12日,由法制、刑侦等多警种组成的专案组进驻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该案提级处理,并邀请济南市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监督。



本案中涉及到的治安调解范围与故意伤害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性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当防卫的适用: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何谓提级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最新消息,本案中的小超已被取保候审,虽不意味着小超不再被追诉,但从实践经验看,被取保候审的案件更有可能被不起诉与争取缓刑。

社会舆论虽不能影响司法审判,但却能起到社会监督作用,小超的事件将持续的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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