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 北京一男子照顾孤寡老人十余年,法院判决其继承老人的5套房

2024-04-29 14:29:49

年过九旬的顺义老人阮大爷终身未婚,膝下也无子女。没有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通常指的是对老年人负有法律上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法定赡养人主要包括: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在特定情况下,即当子女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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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2011年开始,阮大爷和同村的男子刘某军签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约定刘某军给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某军。

2023年,阮大爷因病去世,留下五套刚刚分到的安置房。近日,顺义法院判决认定,阮大爷留下的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权益,应该由照顾老人十多年的刘某军继承,并对刘某军的行为予以肯定。

阮大爷1930年生人,其父母早亡,有四个哥哥、一个妹妹,目前,阮大爷二哥的两个女儿和阮大爷的妹妹仍健在。


刘某军认为,自己对阮大爷,如同对待亲人一般十二年如一日悉心照顾,让其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幸福,如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

为了接受遗赠,刘某军将阮大爷的妹妹、两个侄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表示阮大爷的生活水平跟同村人相比在中上水平,老人平时常在公园遛弯、下象棋。

“老人原来肺不好,刘某军给装了5个增氧机。老人每天早上要吃煮鸡蛋、喝奶,刘某军连续十几年都做到了,早餐时常给换口味,熬粥、做面条、炖肉……”一名证人表示。

法官在实地调查时还得知,刘某军与阮大爷同住后,老人的侄女、妹妹与老人之间的来往较少,对此,老人的侄女、妹妹也在法庭上承认,看望老人的次数并不多。


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与以及刘某军承担的生养死葬义务部分应属有效,并认定5套房屋的所有权益应由刘某军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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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表示,是二人的保障。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保障很重要。那么,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呢?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包括扶养和遗赠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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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扶养的义务。该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发生效力,且是继续性的。


  • 受扶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孙可律师提醒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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