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 16:30:04
武某(女)与樊某(男)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武某发现樊某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经询问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武某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男方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女方,女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一、法律依据:
当事人患有不适于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张某主张自己首先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王某的房屋,因此应当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李某则主张参与分配,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该案最后因张某首先对不动产采取积极保全措施,法院判决张某多分得20%的份额。
三、婚姻撤销的时限:
因受胁迫结婚的。如果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如果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属于缔结婚姻之前双方应当知晓的事项,当一方刻意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时,已经严重损坏了另一方的知情权,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王悠然律师提醒大家: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暇的,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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