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观点|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变化

2024-10-30 16:09:28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相比于旧法进行了大量修改,变化内容达到了全部条文的86%,可以说是变化极大。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也进行了实质调整,结构上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门章节,并且将称谓改成“一个股东的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债,债权人可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执行阶段则可以申请将该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互独立;如其无法证明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则要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仍然采取推定人格混同的基本立场,这也是一人公司治理最大的风险所在。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本法第六十条:

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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