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最高法发布遗产管理人制度最新典型案例

2024-12-04 16:08:08

《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为了与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殊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纷纷放弃继承权时,债权人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就可以起诉遗产管理人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如果没有遗产管理人,需要申请法院指定一个遗产管理人,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可以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欠款。


通常来看,能够向违法减资股东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司、债权人、非减资股东。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主体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院发布的最新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中有关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聂丽兰律提醒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
同时,对尽了更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以及张某在诉讼中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的做法,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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