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 16:08:08
《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为了与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殊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纷纷放弃继承权时,债权人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就可以起诉遗产管理人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如果没有遗产管理人,需要申请法院指定一个遗产管理人,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可以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欠款。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需要注意,只能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中推选,而不能推选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时,遗产管理人可能为数人,若在执行职责时意见不统一,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通常来看,能够向违法减资股东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司、债权人、非减资股东。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主体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最高院发布的最新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中有关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裁判情况】: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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