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析|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实务解析

2025-07-25 14:18:27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清偿问题时,如何有效追加责任主体、变更执行对象以及直接执行相关财产,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执行程序中的特殊规则,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清晰指引。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方式具有鲜明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这一规定源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性质——投资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实务中追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主要存在三种情形:

在第一种情形下,法院可直接执行该企业的财产,或要求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第二种情形则强调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第三种情形针对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况,可追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对于财产混同的证明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若个人独资企业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追究投资人个人责任。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在执行程序中呈现出更为简明的特点。由于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直接归于经营者个人,因此在执行程序中通常无需复杂的追加程序。

个体工商户的执行核心规则:当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无需单独追加程序。这一规则源于《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对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范围可能扩展至家庭共有财产,但需根据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来判断责任范围。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经营性质、收益用途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应执行家庭共有财产。这种区分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财产保护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考量。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在执行程序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2025715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带来了"个转企"改革的重要突破,这一变革对执行程序产生了深远影响。新规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而无需先注销再设立,实现了经营主体身份的无缝衔接。

对执行程序而言,"个转企"改革带来两个重要变化:

例如:海南中南标质量科学研究院从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有限公司后,其责任形式从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这将影响债权人的执行策略。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执行特点,债权人可采取以下"实务策略"以提高债权回收效率:

风险防范要点包括: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朱凯丽律师提醒大家:

随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和各地"个转企"便利化改革的推进,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换将更加频繁,债权人需要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调整执行策略,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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