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事宜的解读

2025-12-11 11:09:58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企业法人陷入资不抵债困境,既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也难以通过常规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破解执行难企业破产启动难的双重难题,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执转破)应运而生。今天,我们将针对执转破的核心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助您明晰相关权利与义务。


执转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破产法院审查是否启动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的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并非终结执行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特性,打破个别清偿优先的局限,让所有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同时也为具备挽救价值的企业提供重整再生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企业法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执行法院才会启动移送审查程序:

1.主体适格被执行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对已到期的债务明确表示不能偿还,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通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的资产总额无法覆盖全部债务,或虽资产总额看似足够但存在资金链断裂、核心资产被查封且无法变现等情形,导致实际缺乏清偿能力;

4.程序要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或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征询双方意见并获得同意。


执转破程序主要分为执行法院移送破产法院审查两大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线索发现与权利告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会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享有申请执转破的权利;

2.申请与异议提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提出执转破申请;被执行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需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

3.执行法院审查与移送执行法院对申请及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移送;异议不成立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包括执行卷宗、财产调查报告、债权债务清单等)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辖法院);

4.破产法院受理与审查破产法院收到材料后,会在30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可提起上诉;

5.执行程序中止与衔接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会立即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破产法院统一管理和处分。


(一)债权人权利

申请权: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知情权:有权了解执转破的审查进度、破产程序的推进情况;

参与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依法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被执行人

配合义务:需如实向执行法院及破产法院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不得恶意规避:在执转破审查及破产程序期间,不得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服从管理义务:破产程序启动后,需服从破产管理人的管理,配合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的开展。


律师解析:

执诺律师事务所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执转破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而非免除债务,被执行企业的合法债务仍需在破产财产范围内依法清偿;
·若您是申请执行人,当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执转破条件时,可主动向执行法官提出申请,避免因个别执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若您是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如实申报财产,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的依法清理,避免因恶意规避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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