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1 11:09:58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企业法人陷入“资不抵债”困境,既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也难以通过常规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破解“执行难”与“企业破产启动难”的双重难题,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执转破”)应运而生。今天,我们将针对“执转破”的核心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助您明晰相关权利与义务。
一、什么是“执转破”?
“执转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破产法院审查是否启动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的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并非“终结执行”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特性,打破“个别清偿优先”的局限,让所有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同时也为具备挽救价值的企业提供重整再生的可能。
二、“执转破”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企业法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执行法院才会启动移送审查程序:
1.主体适格:被执行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对已到期的债务明确表示不能偿还,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通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的资产总额无法覆盖全部债务,或虽资产总额看似足够但存在资金链断裂、核心资产被查封且无法变现等情形,导致实际缺乏清偿能力;
4.程序要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或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征询双方意见并获得同意。
三、“执转破”的核心流程有哪些?
“执转破”程序主要分为“执行法院移送”与“破产法院审查”两大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线索发现与权利告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会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享有申请“执转破”的权利;
2.申请与异议提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提出“执转破”申请;被执行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需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
3.执行法院审查与移送:执行法院对申请及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移送;异议不成立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包括执行卷宗、财产调查报告、债权债务清单等)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辖法院);
4.破产法院受理与审查:破产法院收到材料后,会在30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可提起上诉;
5.执行程序中止与衔接: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会立即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破产法院统一管理和处分。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须知
(一)债权人权利
•申请权: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知情权:有权了解“执转破”的审查进度、破产程序的推进情况;
•参与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依法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被执行人义务
•配合义务:需如实向执行法院及破产法院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不得恶意规避:在“执转破”审查及破产程序期间,不得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服从管理义务:破产程序启动后,需服从破产管理人的管理,配合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的开展。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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