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执转破移送决定:送达怎么送?异议怎么提?

2025-12-17 10:34:57

“法官,我刚收到法院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公司根本不符合破产条件,法院怎么能擅自移送?不服该找谁?”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 “执转破”)成为化解执行积案、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途径。但不少当事人在收到移送决定后一头雾水,对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异议该如何提出等问题充满困惑。本文结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法相关指导意见及最新司法实务,详细拆解移送决定的送达规则与异议处理流程,帮你理清关键要点。


执行法院作出“执转破” 移送决定后,送达环节直接关系当事人权利行使,法律对送达主体、对象、期限和方式均有明确要求,缺一不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以下简称《执转破指导意见》)第条规定,移送决定由作出移送决定的执行法院负责送达,核心送达对象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即被执行企业法人)。这意味着,无论是申请执行债权的一方,还是被申请执行的企业,都有权第一时间获知移送事宜。

此外,执行法院还需履行“同步通知义务”:根据《执转破指导意见》第条,作出移送决定后,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其他执行法院,避免其他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确保执行程序统一中止。

《执转破指导意见》第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送达。这是法定时限,目的是让当事人及时知晓案件走向,预留足够时间准备异议或后续程序。

实务中曾出现某基层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因工作疏忽拖延十五日才送达申请人,导致申请人错过异议准备期。最终上级法院认定该送达程序违法,责令重新送达并顺延异议期限。可见,日时限是不可突破的“红线”,当事人若发现送达超期,可直接作为异议理由。

送达方式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一般规定,优先采用直接送达(如当面送达、留置送达)或电子送达(经当事人同意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但需在全国性媒体或法院公告栏发布,确保送达效力。

需注意,上海高院 2022 年《执行转破产工作规范指引》特别强调,对于涉嫌刑事犯罪、存在群体性矛盾的案件,送达时需同步告知当事人审慎审查情形,避免引发次生纠纷。

移送决定送达后,将产生两大核心效力:

一是所有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一律中止(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物品除外,需及时变价处置但不分配价款);

二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期限届满可申请执行法院延长期限,确保财产安全。

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不能再要求执行法院继续处置财产,被执行人也暂无需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正式进入破产审查阶段。


收到移送决定后,当事人若不服,并非只能被动接受,法律赋予了明确的异议权利。但异议的提出有严格的主体、事由和程序要求,缺一不可。

根据《执转破指导意见》第条,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仅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实践中,常有其他债权人或案外人以“影响自身权益” 为由提出异议,但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 因为 “执转破” 移送决定的核心影响对象是执行程序的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在后续破产程序中通过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方式主张。

例如,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移送破产审查,其供应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移送将导致自身货款无法收回,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告知其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异议需基于具体合法事由,仅凭“不同意移送”“觉得不公平” 等主观意见,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结合司法实务,合法异议事由主要包括 3 类:

1)不符合 “执转破” 移送条件

根据《执转破指导意见》第条,移送需同时满足 3 个条件: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②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书面同意;③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若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中任一条件不满足,异议大概率成立。

典型案例:某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非企业法人),执行法院误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法院立即撤销移送决定—— 因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是移送的前提条件。

2)移送程序违法

常见情形包括:未履行征询同意程序(执行法院未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基层法院移送异地中院未报请上级法院审核、送达超期或未送达给当事人等。

例如,大庆中院 2025 年《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暂行规定》要求,执行法院需制作书面询问笔录征询当事人意见,若未履行该程序,当事人可直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

3)存在审慎不移送情形

根据上海高院《规范指引》第条,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存在群体性矛盾、执行财产有重大权属争议等,执行法院应审慎移送,当事人可据此提出异议。

1)受理法院: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

与普通执行异议不同,“执转破” 移送决定的异议不向作出移送决定的执行法院提出,而是向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提出(《执转破指导意见》第条)。这是因为移送决定作出后,案件已进入破产审查环节,由破产法院统一审查异议,更有利于程序衔接。

2)提出时间:破产审查期间内

异议需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 提出,即从受移送法院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之日止(通常为 30 日内)。若超过该期间再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受理。

3)提出方式:书面申请 + 充分证据

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附上《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明、异议事由相关证据(如证明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的审计报告、证明程序违法的录音录像等)。

受移送法院收到异议后,会在破产审查期间一并处理,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听证等。审查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异议成立: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

若异议成立(如不符合移送条件、程序严重违法),受移送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并在 7 日内将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恢复原执行程序。

2)异议不成立: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若异议不成立,受移送法院将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需注意,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破产审查程序,即受移送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暂停审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避免重复异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只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

·关注财产处置动态移送后若被执行人有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物品,执行法院可依法处置,当事人需关注处置价款是否专户保管,避免财产流失。



律师解析:

京执诺律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

民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举措,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困境企业提供重整重生的可能。移送决定的送达和异议处理,是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对执行法院而言,需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和程序,确保送达合法、审查公正;对当事人而言,需及时了解自身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异议,避免因程序瑕疵损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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