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8 12:07:05
引言:
“我的案子已经申请执行了,法院也查封了对方的厂房,现在要转破产程序,这查封会不会自动解除啊?”“查封期限马上就到了,这节骨眼上转破产,要是没人续封,被执行人把设备卖了怎么办?”
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的过程中,很多债权人都会陷入这样的焦虑。好不容易通过执行程序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财产,却担心在“执转破”的衔接阶段出现“真空期”,让辛苦锁定的财产“不翼而飞”。
其实,法律早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专门规定了“查控措施的延续规则”——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直到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原来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律不解除;就算查封期限在这期间到期,债权人也能申请续封,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今天,咱们就把这个“财产保护盾”的规则讲透。不管你是供应商、企业主,还是普通债权人,都能学会如何在“执转破”衔接期守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再也不用为“财产是否安全”提心吊胆。
先搞懂:啥是“查控措施”?为啥衔接期不能“断档”?
在讲规则之前,咱们得先明确两个关键概念:什么是“查控措施”?为啥“执转破”的衔接期特别容易出问题?
查控措施,就是法院为了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比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不让它过户,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不让它交易,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让它取钱——这些措施就像给财产上了“安全锁”,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而“执转破”的衔接期,指的是从执行法院正式作出移送破产的决定,到受移送的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这段时间。这个阶段之所以关键,是因为案件处于“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过渡的特殊状态,容易出现“谁来管”的模糊地带。
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没有“查控措施延续”的规定,执行法院移送案件后就解除查封,而破产法院还没受理案件,没来得及重新采取措施,这中间的几天甚至十几天里,被执行人就可能趁机把查封的设备卖掉、把冻结的存款转走。等破产程序启动时,债权人面对的就是一个“空壳”,之前的努力全白费。
所以,“查控措施延续”规则的核心作用,就是填补这个“衔接真空期”的漏洞,让财产的“安全锁”始终处于锁定状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在程序过渡中受损。这就像接力赛,执行法院把“财产保护棒”稳稳地递出去,直到破产法院接住为止,全程不松手。
核心规则一:衔接期内,查控措施“不解除”是铁律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这是一条刚性规则,没有例外情况,哪怕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或者执行案件已经“名义上”移送,查控措施也不能动。
这里的“决定移送”,不是口头通知,而是执行法院作出正式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送达相关方。从这一刻起,无论后续破产法院是否受理,只要没出“受理裁定”,原来的查控措施就一直有效。
可能有人会问:“执行法院都不管这个案子了,凭啥还能维持查封?”其实,这是法律赋予执行法院的“衔接职责”。在破产法院正式接手前,执行法院仍然对已采取的查控措施负有监管责任,确保财产不会在过渡阶段失控。只有当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查控措施的“接力棒”才正式移交,由破产法院统一管理财产。
案例:衔接期内查封“不松绑”,债权人避免百万损失
深圳的刘总经营着一家电子配件厂,给某科技公司供应元器件,对方拖欠货款120万元。刘总起诉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科技公司名下的一批价值80万元的生产线设备。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科技公司还欠其他5家企业的钱,总债务超500万元,名下除了这批设备再无其他财产,符合“执转破”条件,于是作出了《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给科技公司住所地的广州某法院。
科技公司得知后,立刻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案件已经移送,执行法院无权再查封”,要求解除对生产线的查封,想趁机将设备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刘总得知后非常着急,担心设备被解封后自己血本无归,赶紧咨询律师。
律师告诉刘总,根据“查控措施延续”规则,只要广州的破产法院还没裁定受理,深圳的执行法院就不能解除查封。刘总随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答辩,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执行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异议,维持了查封措施。
半个月后,广州的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科技公司的破产案件,这批生产线设备作为破产财产被纳入统一管理。刘总因为查封措施始终有效,顺利成为破产债权人,按比例参与财产分配,避免了百万损失。
律师提示:牢记两个时间点,判断查控措施效力
作为债权人,你不用时刻盯着法院的流程,只要记住两个关键时间点,就能判断自己的财产是否安全:
1. 起始点: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之日。从这一天起,查控措施进入“延续状态”,无论案件是否实际移送,都不会解除。你可以向执行法院索要这份决定书,作为权利依据。
2. 终止点:受移送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之日。只有当这份裁定书生效后,原来的查控措施才会“移交”给破产法院,执行法院的监管职责才算结束。如果破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法院会恢复执行程序,查控措施依然有效。
核心规则二:期限届满别慌,这样申请续封最稳妥
有人可能会问:“我的案子查控措施快到期了,正好赶上‘执转破’,这可怎么办?”别慌,法律早就留好了“后路”——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这里要明确一点:续封的申请对象还是“原来的执行法院”,不是受移送的破产法院。因为在破产法院受理前,执行法院对查控措施负有管理责任,续封手续也由它办理,不用债权人跑断腿找新法院。
不同财产的查控期限是不一样的,比如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一般是1年,房产的查封期限一般是3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一般是2年。你需要提前了解自己案件中查控财产的期限,在到期前及时申请续封,避免出现“期限届满未续封,财产被转移”的情况。
案例: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封,保住查封房产不“脱保”
北京的张女士借给某房地产咨询公司50万元,对方到期未还,张女士起诉后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一套价值120万元的办公用房,查封期限为3年,到2024年10月20日届满。
2024年9月,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作出了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将案件移送给该公司住所地的天津某法院。张女士一算,查封期限还有不到一个月就到期了,担心在破产审查期间房产“脱保”,赶紧联系执行法院,询问能否续封。
执行法院告诉张女士,她可以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并附上原来的查封裁定书、房产信息等材料,由执行法院办理续封手续。张女士当天就准备好了材料提交,执行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就办理了续封手续,将房产查封期限延长至2027年10月。
10月中旬,天津的破产法院裁定受理该房地产咨询公司的破产案件。由于张女士及时办理了续封,这套办公用房作为破产财产被顺利纳入清算范围,张女士的债权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反之,如果张女士没有及时申请续封,查封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执行法院又没办理续封,这套房产可能会被公司趁机出售或抵押,张女士的50万元借款就很难追回了。
律师提示:续封申请“三步走”,关键细节别出错
在“执转破”衔接期申请续封,流程并不复杂,只要做好以下三步,就能稳稳保住财产:
1. 第一步:查准期限,提前申请。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被执行人名称或身份证号,查询自己案件的查控措施信息,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起止时间。建议在期限届满前30天提出续封申请,给执行法院留出办理时间,避免因材料问题耽误。
2. 第二步:找对法院,提交材料。续封申请必须向“原来的执行法院”提交,不要找受移送的破产法院。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书》(要写清楚申请人、被执行人信息、财产情况、原查控文号、申请续封的理由和期限)、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查控裁定书复印件等。
3. 第三步:跟进进度,确认结果。提交申请后,要及时联系执行法院的承办法官,询问办理进度。执行法院办理续封后,会出具新的裁定书,并将续封信息录入系统。你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续封结果,确保续封手续已经办妥。
关键提醒:这些“雷区”千万别踩,否则财产可能失控
在“查控措施延续”的问题上,很多债权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容易踩进误区,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下面这几个“雷区”,一定要重点避开:
雷区1:认为“案件移送了,执行法院就不管了”,放弃跟进
这是最常见的错误。有些债权人觉得“案子已经交给破产法院了,执行法院没用了”,就不再关注查控措施的情况,既不查询期限,也不申请续封。可实际上,在破产法院受理前,执行法院仍然是查控措施的“责任人”,你不跟进,没人会主动提醒你续封。等到期限届满财产被转移,再后悔就晚了。
正确做法:案件移送后,每周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查控状态,每月联系一次执行法官,了解案件移送进度和查控措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雷区2:向破产法院申请续封,跑错门白费力
有些债权人知道要续封,但误以为“案子移到哪就找谁”,直接向受移送的破产法院提交续封申请。可此时破产法院还没受理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本无法办理续封手续,只会驳回申请。这样一来一回,就可能错过续封的最佳时机。
正确做法:牢记“破产法院受理前,续封找执行法院;受理后,续封找破产法院”的原则。在没收到《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前,坚决向原来的执行法院申请续封。
雷区3:被执行人说“查封已解除”,就信以为真
有些被执行人会故意欺骗债权人,说“你的案子已经转破产了,执行法院的查封早就解除了,你赶紧跟我签和解协议,不然一分钱都拿不到”。很多债权人信以为真,匆忙签订不利的和解协议,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做法:被执行人的说法不能信,一切以法院的法律文书为准。如果对方声称查封已解除,你可以直接联系执行法院核实,或者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确认查控措施的效力。涉及和解协议的,一定要咨询律师后再签订。
雷区4:查控期限快到了,等着法院“主动续封”
有些债权人觉得“法院有义务提醒我续封”,就一直等着法院通知,自己不主动申请。可实际上,执行法院案件繁多,很难做到逐一提醒,续封申请是“申请人的义务”,不是法院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没主动申请导致续封逾期,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正确做法:把查控期限记在日历上,设置提前提醒,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续封申请。哪怕法院忘了,你也能通过申请材料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为后续维权留下依据。
雷区5:多人查封时,觉得“轮候查封不用管”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债权人查封,你是“轮候查封”(排在后面的查封),有些债权人会觉得“前面还有人,轮不到我,续封不续封无所谓”。可实际上,轮候查封也需要续封,否则前面的查封解除后,你的轮候查封如果已过期,就无法自动生效,财产会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执行。
正确做法:不管是首封还是轮候查封,只要在破产审查期间期限届满,都要及时申请续封。只有保住自己的查封顺位,才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占据有利位置。
特殊情况: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执行法院拒绝办理续封、查控财产被其他法院解封等。遇到这些问题别慌,记住下面的解决方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情况1:执行法院以“案件已移送”为由,拒绝办理续封
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比如执行法院是基层法院,就找中级法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法院办理续封手续。同时,你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推动问题解决。
情况2:查控财产在衔接期被意外解封,该怎么办?
如果因为执行法院的失误导致财产被解封,你可以要求执行法院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重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如果造成了财产损失,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是被执行人通过非法手段解除查封(比如伪造法律文书),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情况3:破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查控措施该怎么处理?
如果破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执行程序会恢复。此时,原来的查控措施依然有效,续封的期限也继续计算。你可以继续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比如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已查封的财产。如果查控措施即将到期,还是向执行法院申请续封即可。
律师解析:
对债权人来说,“执转破”是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但衔接期的财产安全问题,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盲区”。很多时候,债权人打赢了官司、控制了财产,却因为在衔接期的疏忽,导致财产失控,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而“查控措施延续”规则,就是法律给债权人的“定心丸”。它明确了执行法院和破产法院的职责边界,确保财产的“安全锁”不会在程序过渡中打开。但这枚“定心丸”要发挥作用,还需要债权人主动作为——及时查询查控期限、提前申请续封、积极跟进案件进度,才能真正守好自己的财产权益。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你不知道怎么查询查控信息、怎么写续封申请,或者遇到执行法院推诿扯皮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帮你梳理法律依据,准备申请材料,甚至代表你与法院沟通,让你在维权路上少走弯路。
维权从来不是一场“躺赢”的战役,需要智慧,更需要坚持。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帮你搞懂“查控措施延续”的规则,在“执转破”的衔接期守好自己的财产,让每一份债权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