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批

2025-11-13 10:20:19

在民事执行领域,执行不能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难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应对此类情况的重要制度,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无效空耗,也为债权人保留了未来实现债权的可能。而规范、严谨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批,是确保该制度合法适用、平衡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科学的审批流程,既能防止终结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也能避免过度执行加重被执行人负担,对维护司法权威、提升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批主体为原执行法院,具体需经执行实施部门审查合议庭评议院长批准三级流程。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法官)负责初步核查案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合议庭需对财产调查情况、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书面意见;最终由法院院长审核批准,确保审批权限层级化、责任明确化,避免个人决策导致的程序滥用。

1.执行案件本身审查案件是否已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全部法定条件,包括执行措施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是否全面、时间节点是否达标等,核心是判断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是否成立。

2.财产调查材料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及核查记录)、法院网络查控报告(涵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类型)、线下调查笔录(如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工作单位)、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的查询结果)等,需证明已覆盖全部可能的财产线索。

3.强制措施适用材料审查是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是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若被执行人妨害执行,需提供罚款、拘留决定书或刑事立案材料;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提供查找记录(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社区走访记录)。

4.申请执行人意见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人对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确认书(若申请执行人拒绝确认,需有法院书面说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补充财产线索及核查结果,确保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已得到保障。

1.执行措施穷尽审查

审查是否已完成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双重财产调查:网络查控需覆盖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全部财产类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且至少进行两次(间隔不少于一个月);线下调查需包括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单位,向其亲友、邻居了解财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养老金等财产信息。

·审查是否已依法适用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需确认已发出限制消费令;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需确认已纳入失信名单;若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需核查是否已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是否已启动刑事追责。

2.时间节点审查核查案件自立案执行之日起是否已超过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如需要跨省调查财产、等待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未达三个月,需有书面说明且经合议庭认可,避免未充分调查即终结程序。

3.殊情形审查

·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审查是否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发布悬赏公告、走访社区等方式查找,确保无遗漏查找途径。

·若发现部分财产但不能处置:审查财产不能处置的原因是否合法(如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且暂无法参与分配、财产存在权属争议且暂无法确权、财产价值过低处置成本高于收益),需有相关证据(如首封法院回函、权属争议裁定书)支撑。

1.核查财产调查记录的完整性检查网络查控报告是否有系统生成的原始记录(含查询时间、结果),线下调查是否有详细笔录(含调查人员、时间、地点、被调查人陈述),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是否加盖公章,避免形式化调查(如仅进行一次网络查控即认定无财产)。

2.验证财产线索核查结果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补充财产线索,需审查是否已进行针对性调查,若未发现财产,需说明核查过程(如线索指向的房产已过户、银行账户无余额);若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线索,需一并核查并记录结果。

3.排除隐性财产遗漏可能审查是否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分红等非典型财产,是否已核查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存在代持转移情形(需符合法定调查范围,不得超范围调查)。

1.申请执行人知情权审查确认已将财产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异议及异议处理结果;若申请执行人拒绝在确认书上签字,需审查法院是否已书面记录其异议理由及法院的回应,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被充分考量。

2.被执行人权益审查核查是否存在过度执行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且生活困难(如仅靠低保生活、患有重大疾病),需确认已依法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未违反生存权优先原则;若被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果有异议,需审查异议是否已核查并反馈。

1.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法院停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措施(如不再主动调查财产、不再采取拘留等措施),但案件并未从执行系统中销案,仍属于未结执行案件。

2.债权人权利保留申请执行人可在未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无需重新计算时效),保障债权人债权不失效

3.被执行人限制措施延续若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相关措施仍继续有效(除非符合解除条件),避免被执行人因程序终结而逃避信用惩戒。

4.财产查封措施衔接若案件中仍有已查封、冻结的财产,且查封、冻结期限未届满,相关措施继续有效;若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法院应依法办理,防止财产失控。

1.执行程序继续推进法院需针对审批中发现的问题补充执行措施,如重新开展财产调查、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直至符合法定条件或执行到位。

2.承办法官补正义务若因材料缺失或调查不充分导致申请被驳回,承办法官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如重新进行网络查控)、完善调查记录,并再次提交审批;若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被驳回,需重新梳理法律依据,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3.当事人知情权告知法院需将驳回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曾申请终结),说明需继续执行的原因(如仍有未核查的财产线索),避免当事人对执行进展产生误解。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朱凯丽律师提醒大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批是平衡执行效率债权保护的关键,法院在审批中需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1.坚守穷尽措施底线审批的核心是事实真实,需以网络查控+线下调查为基础,结合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确保每一项审查内容都有证据支撑。例如,对未发现财产的认定,需核查至少两次网络查控记录,且线下调查覆盖被执行人主要生活、工作区域,避免形式化调查

2.强化程序正义意识从合议庭评议到院长审批,需严格遵循层级审批流程,每一步均应有书面记录(如评议笔录、院长审批意见),避免口头审批”“越级审批;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将财产调查结果、终结理由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减少程序争议。

3.注重后续衔接保障在裁定中需明确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如提供财产线索的要求)、信用惩戒措施的延续性,并提醒申请执行人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情况;对已查封的财产,需在裁定中注明查封期限,避免申请执行人因疏忽错过续行时机。

对于当事人而言,需注意以下事项:

1.积极配合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应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并对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意见;若对财产调查结果有异议,需提供证据(如被执行人近期消费记录、房产过户信息)支撑,帮助法院更全面地判断财产情况。

2.关注裁定内容与后续权利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需重点查看再次申请执行的方式”“信用惩戒措施是否延续,并留存裁定原件,作为后续申请执行的依据;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新开公司、购买房产),需及时向法院提交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

3.警惕虚假终结情形若认为法院未充分调查即终结程序(如未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养老金),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重新审查;若异议被驳回,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被动接受终结导致债权受损。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

电话:010-5365927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33层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9540号-1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