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路径与规则探析

2025-12-29 11:28:46

移送管辖作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司法管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但实践中,受移送法院常因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移送管辖存在错误等原因,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此类裁定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进程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规范后续处理流程、明晰各方权利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从处理原则、具体流程、权利救济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问题展开系统分析。


受移送法院对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首要遵循管辖恒定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法院不得自行再移送,若认为自身无管辖权,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严禁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为由变相推诿管辖责任。这一原则旨在避免案件在法院之间反复流转,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同时,程序正当原则要求受移送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论是审查移送材料的完备性,还是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都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裁定书需明确载明不予受理或驳回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需经庭长或院长审批,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确保裁定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因移送场景不同存在差异,其中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处理规则最为典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地方法院实践细则,可将具体处理流程分为以下核心场景:

1. 材料与财产的退回机制。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后,需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案件材料、被执行人财产完整退回原执行法院。这一要求旨在保障执行程序的连续性,为后续恢复执行奠定基础。执行法院收到退回材料后,应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若此前已中止执行,需及时解除中止状态,继续推进财产调查、处置等工作。

2. 禁止重复移送与例外情形。为避免程序空转,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裁定后,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即使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再次申请移送,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出破产申请,通过全新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这一例外规定既坚守了程序严谨性,又为当事人保留了权利救济的途径。

3. 特殊财产的处置衔接。若执行法院在移送前已处置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受移送法院驳回申请后,相关处置价款无需退回,仍由执行法院纳入执行财产分配范围;对于移送期间未处置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可依法继续处置,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对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移送,若受移送法院以移送管辖错误为由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应按以下流程处理:一是受移送法院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原移送法院。例如青岛中院规定,经协商无法达成管辖共识的,受移送法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定受移送法院或原移送法院审理。二是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权利。若当事人认为移送管辖错误或受移送法院的驳回裁定不当,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撤销原裁定,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受移送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需为当事人提供多元权利救济途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为避免受移送法院滥用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权,需构建多层次监督机制。一方面,强化上级法院的层级监督。上级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处理监督申请等方式,及时纠正下级法院在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中的错误裁定。对于移送管辖错误导致的驳回申请,上级法院可直接撤销原裁定并指定管辖,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另一方面,健全法院内部协同监督。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之间应建立材料移送台账与沟通机制,对于受移送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裁定,执行法院若认为存在错误,可通过内部函告等方式提出异议,配合上级法院开展监督工作。

此外,地方法院可结合实践需求细化监督流程。例如广州白云法院在执行转破产工作细则中明确,受移送法院驳回申请后,执行法院需及时恢复执行并将进展告知当事人;青岛中院则规定,移送法院未按规定期限移送卷宗或受移送法院拒不协商管辖争议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通过制度约束保障程序顺畅。


律师解析:

诺律事务所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不仅关乎单个案件的审理效率,更影响司法公信力与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信任。实践中,需严格坚守管辖恒定与程序正当原则,针对执行转破产、普通民事移送等不同场景,适用差异化的处理流程;同时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与层级监督机制,避免管辖推诿、程序空转等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移送管辖制度的核心价值,既保障案件审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又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在程序规范与权利保障的平衡中提升司法效能。未来,还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管辖争议、裁定说理不充分等问题,推动移送管辖制度的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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