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5 15:54:38
在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强制清算等程序衔接的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关键环节。当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强制清算等程序而发生转变时,申请执行人需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将其在原执行程序中主张的权利,纳入后续程序的统一处理框架。规范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的标准、流程及相关权利义务,不仅能确保债权审查与确认的准确性,更是维护司法程序衔接顺畅、解决“债权清偿无序”问题的重要保障,对平衡各方主体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明确了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基本义务,同时区分了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申报方式,为债权申报提供了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进一步细化了债权申报的期限要求及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既保障了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权利,也通过费用承担规则督促债权人及时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了在执转破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的及时性要求,与财产移交程序形成衔接,确保债权申报与财产管理同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规范了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申报的内容与清算组的登记职责,为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提供了操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对破产法中债权申报期限及补充申报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明确了补充申报的具体时间节点与费用承担规则,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二、申报主体与申报对象
(一)申报主体
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的主体为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自然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然人,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出借人、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受害人等。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如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卖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承包单位等。
3.连带债权人: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多个连带债权人可共同申报债权,也可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提交连带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若申请执行人在债权申报前死亡或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如合并后的企业、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可作为申报主体,申报时需提交继承证明、权利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原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证明材料。
(二)申报对象
1.破产程序中的申报对象:破产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负责债权的审查、登记与确认工作。若管理人尚未确定,申请执行人可暂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待管理人确定后,由法院转交管理人进行后续审查。
2.强制清算程序中的申报对象:强制清算程序中,申报对象为强制清算组。强制清算组由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指定,承担与破产管理人类似的债权审查、登记职责。
3.其他衔接程序中的申报对象:在执行程序与其他特殊程序(如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衔接时,申报对象需根据具体程序确定:
·重整程序中,申报对象为重整管理人;
·和解程序中,申报对象为债务人(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债权登记),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管理人(若指定)继续负责债权相关工作。
4.特殊情况的申报对象补充:
·若存在多个管理人或清算组(如债务人存在多个分支机构,分别由不同主体负责清算),申请执行人需向负责管理其债权对应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与财产的对应关系;
·对于跨法院管辖的债权申报,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涉及多个关联破产或清算案件,需向主要受理法院的管理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债权在其他案件中的关联说明,避免重复申报或遗漏申报。
三、申报前提与核心要求
(一)申报前提
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需满足以下法定前提,缺一不可:
1.受移送程序已依法启动且生效:受理破产、强制清算等程序的法院已出具正式的“程序受理裁定书”(如破产受理裁定书、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且裁定书已生效(上诉期届满未上诉或上诉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若法院驳回破产或强制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无需申报债权,可继续通过原执行程序主张权利。
2.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申报的债权需基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若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需先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确认债权后,再进行申报;但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等特殊债权,可在申报时说明情况,由管理人审查确认。
3.申报期限已确定且在期限内: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在裁定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后,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若逾期申报,需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费用。
(二)核心要求
1.完整性要求:申请执行人需全面提交债权相关材料,不得遗漏关键信息,包括:
·债权主体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代理人申报);
·债权基础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债权形成的合同、协议、借条、欠条等原始凭证;
·债权履行情况材料:如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明(如执行法院出具的未执行到位裁定书);
·利息、违约金计算材料:若债权包含利息、违约金,需提交计算明细,明确计算基数、利率、起止时间及依据(如合同约定、法律规定);
·优先权证明材料:若债权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需提交优先权设立的证明(如抵押登记证书、质押合同、留置物占有证明)。
2.真实性要求:申请执行人需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债权、隐瞒债权相关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若申报的债权存在虚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虚假申报的债权将被认定为无效,不得参与财产分配。
3.及时性要求:申请执行人需严格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逾期申报,需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或管理人提交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中断证明),经法院或管理人批准后,可补充申报;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如评估费、审计费)。
4.规范性要求:
·申报材料需按要求整理成册,标注页码及目录,便于管理人或清算组审查;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
·债权申报书需载明债权的基本信息,包括债权人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债权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分项列明)、债权性质(普通债权、优先债权、连带债权等)、债权形成时间、债权依据、有无财产担保及担保财产情况等;
·若委托代理人申报,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代为申报债权、代为接受债权审查结果、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等),并附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若为律师代理)。
四、申报流程
1.获取申报信息与准备材料(法院发布受理公告后7日内完成):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破产或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及债权申报公告后,仔细阅读公告内容,明确债权申报期限、申报地点、申报对象(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系方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根据公告要求及债权实际情况,收集、整理前述“完整性要求”中列明的各类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真实、规范;
若对申报材料的准备存在疑问(如债权金额计算依据、优先权证明材料的形式),可通过公告载明的联系方式向管理人或清算组咨询,获取指导。
2.提交申报材料(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
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提交两种方式申报债权:
·现场提交:携带整理好的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告指定的申报地点,向管理人或清算组工作人员提交材料,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数量后,出具《债权申报材料接收回执》,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接收时间及经办人,由申报人签字确认后留存;
·邮寄提交:通过邮政EMS或其他可查询物流信息的快递方式,将申报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邮寄时需在快递封面注明“XX(债权人名称)对XX(债务人名称)的债权申报材料”,并保留邮寄凭证(如快递单、物流跟踪记录),作为材料提交的证明;
提交材料后,若发现材料遗漏或错误,需在申报期限内及时补充或更正,并向管理人或清算组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时需注明“补充XX债权的申报材料”。
3.债权审查与异议处理(管理人/清算组接收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查,异议处理在收到异议通知后15日内完成):
管理人或清算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金额、性质及优先权等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要求申请执行人补充提交材料(如进一步说明债权形成细节、提供补充证明文件),申请执行人需在要求的期限内配合补充;
审查完成后,管理人或清算组出具《债权审查初步意见》,载明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性质、有无优先权等内容,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审查初步意见》无异议的,在意见上签字确认,该债权纳入债权表,作为后续参与债权人会议及财产分配的依据;
若申请执行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需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清算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及依据(如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管理人或清算组收到异议后,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依法裁判。
4.参与债权人会议与财产分配(债权确认后按程序进行):
债权经确认后,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如对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财产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管理人或清算组会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债权表等材料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按时参会,若委托代理人参会,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财产分配阶段,管理人或清算组会根据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法院裁定批准后,按方案向申请执行人分配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若申请执行人存在未申报的补充债权,且财产分配尚未终结,可按补充债权的确认金额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若财产分配已终结,补充债权不再参与分配。
5.债权申报材料归档(财产分配结束后30日内完成):
财产分配结束后,管理人或清算组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异议处理材料、债权人会议表决材料、财产分配凭证等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债权申报与处理卷宗,报受理法院备案;
申请执行人可根据需要,向管理人或清算组申请查阅或复制本人的债权申报及处理相关材料(涉密材料除外),管理人或清算组需予以配合,提供查阅或复制服务。
五、法律效果与风险提示
(一)法律效果
1.债权纳入统一审查与确认体系: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后,其债权将由管理人或清算组进行统一审查,经确认的债权将被列入债权表,成为参与后续债权人会议表决及财产分配的合法依据;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被确认的债权,不得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及财产分配,也不得依照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行使其他权利(如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2.原执行程序的相应调整:
·若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且债权经确认,原执行法院对该债权对应的执行程序将中止,不得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新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已采取的执行措施需依法解除,财产移交至受移送法院或管理人/清算组;
·若申请执行人未申报债权,原执行程序虽暂时中止,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仍可补充申报;若始终未申报,原执行程序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也不得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受偿。
3.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权利行使:经确认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有权查阅管理人或清算组制作的债权表、财产状况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材料;有权对管理人或清算组的不当行为(如违法处置财产、拖延审查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权利限制:申请执行人不得单独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需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统一分配实现债权;若申请执行人存在滥用债权申报权利的行为(如虚假申报、恶意提出异议拖延程序),法院可依法限制其表决权,或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风险提示
1.逾期申报的风险: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且无正当理由的,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同时,需自行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如评估费、审计费),增加债权实现成本。
2.材料不完整或虚假的风险:
·材料不完整: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遗漏关键信息(如未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利息计算明细缺失),将导致管理人或清算组无法及时审查债权,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债权证据不足而不予确认;
·材料虚假:申请执行人提交虚假材料(如伪造的合同、借条)申报债权,一经查实,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如诈骗罪、伪造公文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虚假申报的债权无效,不得参与财产分配。
3.异议处理不及时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对管理人或清算组出具的《债权审查初步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或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将视为认可审查意见,丧失对债权审查结果的救济权利,若审查意见存在错误(如少算债权金额、错误否定优先权),将直接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律师解析:
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是衔接执行程序与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的关键步骤,申请执行人需把握以下核心要点,确保债权申报合法、有效:
1.提前核查债权信息,确保申报基础扎实:在申报债权前,全面核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利息计算依据等信息,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金额准确性;对存在连带债权、优先权的,提前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连带关系证明、抵押登记证书),明确债权性质及权利主张方式,避免因债权信息核查不充分导致申报材料缺失或错误。
2.严格遵循申报期限,重视逾期申报后果:密切关注法院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期限起止时间,合理安排材料准备与提交时间,确保在期限内完成申报;若因客观原因可能逾期,提前与管理人或清算组沟通,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避免因忽视期限要求导致逾期申报,影响债权实现。
3.规范整理申报材料,突出债权核心要素:按“主体材料-债权基础材料-履行情况材料-优先权材料(如有)”的逻辑整理申报材料,制作详细目录,标注材料页码;在债权申报书中清晰列明债权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分项计算)、债权性质、形成时间、依据及权利主张,突出债权核心要素,便于管理人或清算组快速掌握债权情况,提高审查效率;对复杂债权(如涉及多笔交易、长期利息计算的债权),可附债权情况说明,详细解释债权形成过程及计算依据。
4.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及时处理异议争议:在管理人或清算组审查债权过程中,若收到补充材料的通知,需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补充,避免因拖延导致审查停滞;收到《债权审查初步意见》后,仔细核对审查结果与自身债权情况,若存在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对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消极应对异议处理导致权利丧失。
对于管理人/清算组而言,在接收与审查申请执行人申报的债权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规范接收流程,保障申报材料完整:建立债权申报材料接收登记制度,对收到的申报材料逐一核对,出具详细的接收回执,载明材料名称、份数、接收时间及经办人,确保材料接收过程可追溯;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盖章,必要时核对原件,避免因材料接收不规范导致后续审查争议。
2.严谨审查债权,确保审查结果公正:审查债权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申报材料,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金额、性质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债权履行情况、利息计算的合法性、优先权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存疑的债权(如债权依据不充分、金额计算存在争议),及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补充说明或提交证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核查,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3.及时沟通反馈,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定期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审查进度,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避免反复通知;审查完成后,及时出具《债权审查初步意见》并送达申请执行人,明确告知异议提出的期限、方式及法律后果;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认真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
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需发挥监督指导作用,确保债权申报程序有序推进:
1.及时发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在裁定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后,及时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明确债权申报期限、申报对象、申报地点、联系方式及所需材料清单,公告内容需清晰、具体,便于申请执行人理解与操作;同时,将公告在法院官网、债务人住所地等显著位置张贴,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及时知晓申报信息。
2.监督管理人/清算组履职,规范审查行为:对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债权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审查进度与审查质量,发现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及时要求纠正;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依法及时审理,确保争议得到快速、公正解决,维护债权申报程序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3.协调解决程序衔接问题,保障债权实现:加强与原执行法院的沟通协调,督促原执行法院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将财产移交至受移送法院或管理人/清算组,为债权的审查与财产分配提供保障;对债权申报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衔接问题(如跨法院债权申报、多主体申报同一债权),及时协调处理,避免程序障碍影响债权申报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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