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本息的规定

2026-01-08 10:29:49

在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中,“部分清偿”是极为常见的情形。而2014年8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更替,成为部分债务本息确定的重要分界点。对于2014年8月1日前已发生的部分债务清偿,其本息计算和抵扣顺序究竟遵循何种规则?不少债权人、债务人对此存在困惑,甚至因理解偏差引发二次纠纷。今天,我们就结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次性厘清这一问题的核心逻辑。

先明确一个核心前提: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正式施行,该解释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清偿顺序等作出了全新规定,同时明确废止了2009年施行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9年批复》)。而对于2014年8月1日前已完成的部分债务清偿,由于行为发生在新解释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这是认定本息的基础原则。

2014年8月1日前,处理部分债务清偿的本息确定问题,主要依据两大核心规范: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二是《2009年批复》。这两个规范分别从一般民事交易层面和强制执行层面,确立了本息计算的规则。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法定抵充顺序”: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民事借贷场景,无论是当事人自主履行还是进入诉讼程序,只要没有特殊约定,都应遵循“先费、后息、再本”的原则。这里的“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成本;“利息”既包括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也包括逾期未履行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

而《2009年批复》则针对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利息作出补充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并还原则”是当时执行程序中的特殊规则,与《合同法解释(二)》的“先息后本”规则存在一定差异,也正是这一差异,导致了实践中部分清偿本息认定的争议。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批复》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这与2014年8月1日后施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也有显著区别。

2014年8月1日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债务清偿的本息认定之所以容易产生纠纷,核心在于《2009年批复》的“并还原则”与《合同法解释(二)》的“先息后本”规则如何衔接。很多人误以为“并还原则”是对“先息后本”的否定,但事实上,两者的适用场景存在明确区分。

其次,根据《2009年批复》,“并还原则”仅适用于“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清偿顺序,即两者按比例清偿;而在“金钱债务”内部,仍应遵循《合同法解释(二)》的“先费、后息、再本”顺序抵充。简单来说,就是先对金钱债务内部进行拆分抵充,再与迟延履行利息按比例清偿。但实践中,不少执行法官因对规则理解不清晰,出现了“直接按比例清偿本金和利息”的操作,导致债权人的利息权益受损,这也是2014年新解释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清偿顺序,利息计算的标准也是本息确定的关键。在2014年8月1日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遵循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标准适用于所有民间借贷场景,无论是自主履行还是司法裁判,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都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而非当前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于当时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央行会定期公布不同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如6个月、1年、3年等),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债务发生时对应的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四倍上限。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标准则以合同约定为准,但约定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而对于企业之间的拆借,在2015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利息部分一般不予支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拆借的除外)。因此,在确定2014年8月1日前部分清偿的利息时,首先要区分借贷主体(自然人之间、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企业之间),再适用对应的利率标准。

结合上述规则,我们总结出一套实操性极强的本息核算步骤,无论是债权人核对债务,还是债务人确认还款金额,都可直接参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先息后本”是无约定时的法定规则,债务人不能单方面主张“先还本”;同时,利息计算必须受限于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即使双方约定,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律师解析:

北京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2014年8月1日前的部分债务清偿因时间跨度较长,可能存在证据缺失、利率标准查询困难等问题。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梳理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利率凭证等关键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规则理解偏差导致权益受损。毕竟,债权债务的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要兼顾公平合理,这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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