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制解析

2026-01-07 15:20:11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是针对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重要法律制裁措施,兼具补偿债权人损失与惩罚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双重属性。其核心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本文将从法律基础、计算规则、适用范围等方面,对二者的一般规定进行系统解析。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设立,旨在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该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从制度定位来看,二者虽同属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但适用对象存在本质区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仅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则适用于非金钱给付义务,包括腾退房屋、协助过户、赔礼道歉等行为类义务。这一区分确保了法律制裁的针对性与合理性。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构成,二者独立计算、互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于原债权产生的利息,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中判决确定的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若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约定一般债务利息,则仅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具有法定限制性,仅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通常为借款本金、货款本金等核心债务,不包含迟延履行前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平衡债权保护与债务人合理负担。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法定固定利率标准,即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换算成年利率为6.39%,该标准以近十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平均值为基础确定,兼顾了惩罚性与合理性。其计算公式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了一般债务利息,则迟延履行期间的总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文书确定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无一般债务利息约定,则仅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 起算时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2. 截止时间:原则上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特殊情形下,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财产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财产拍卖、变卖或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之日;其他方式变价财产的,计算至变价完成之日。需注意的是,非因被执行人申请的中止执行、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 外币债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可按外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法院应予准许,折算汇率以利息起算之日的法定汇率为准。

2. 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需按相同规则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 清偿顺序: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本金、一般债务利息等),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迟延履行金的一般规定

迟延履行金适用于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包括作为义务(如交付特定财物、完成特定行为)与不作为义务(如停止侵权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实际遭受损失,被执行人都应当支付;具体金额则根据是否造成损失分情况确定。

1. 造成损失的情形:按申请执行人实际遭受损失的双倍计算,以此充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同时体现对债务人的惩罚。例如,被执行人迟延腾退房屋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出租获利的,迟延履行金为租金损失的两倍。

2. 未造成损失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金额,通常结合被执行人的过错程度、履行义务的难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以实现惩罚与公平的平衡。

迟延履行金的起算与截止时间参照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规则执行,即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至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需注意的是,即使被执行人在迟延履行后最终完成了非金钱给付义务,仍需支付迟延履行金,不因后续履行行为而免除该责任。


四、二者的共性与核心区别

二者均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针对迟延履行行为设立;均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双重属性;计算期间均需区分起算与截止时间,且非因被执行人原因的中止执行期间通常不予计算。

1. 适用对象不同:债务利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针对非金钱给付义务。

2. 计算依据不同:债务利息有明确的法定公式与固定利率,计算标准统一;迟延履行金则分双倍赔偿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两种情形,灵活性更强。

3. 构成要件不同:债务利息可分为一般与加倍两部分,迟延履行金无此区分,仅按损失情况确定。



律师解析:

诺律务所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1. 避免计算错误:实践中常见混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误算迟延履行期间等问题,建议严格按照法定公式与期间规则计算,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 执行和解的影响: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对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作出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协议执行;未约定的,仍按法定规则计算。

3. 新旧规定衔接:20148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未执行完毕的债务,施行前的利息按旧规计算,施行后的按新规计算。

综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构建了精准打击迟延履行行为的制度体系。债权人应准确把握相关规则,依法主张自身权益;被执行人则需明确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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