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2014年8月1日前执行款总额计算方式讨论

2026-01-08 11:06:36

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 号)正式施行,对执行款计算规则作出重大调整。而在此之前,执行款计算适用 2009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 号)及 200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本文针对 2014 年 8 月 1 日前未结清的执行案件,详解执行款的法定计算方式与实务操作要点。

1.《民事诉讼法》(2007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 号明确执行款构成、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标准及清偿顺序。

(二)适用范围

2014 年 8 月 1 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金钱债务,无论执行依据何时生效,均按上述规定计算应付执行款;2014 年 8 月 1 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按新规(法释〔2014〕8 号)计算,实行 “分段计算” 原则。

根据法释〔2009〕6 号批复附件,执行款计算采用 “基础债务 + 加倍利息” 模式,公式清晰明确:

执行款 =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核心构成:本金、判决 / 调解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如约定月息 2%)、诉讼费用(鉴定费、公告费等),但不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示例:生效判决判令甲偿还乙本金 100 万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息 6% 支付利息至清偿日,诉讼费 2 万元由甲承担,则 “金钱债务” 基数为 100 万元 + 约定利息 + 2 万元诉讼费。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计算公式:迟延履行利息 = 金钱债务 ×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2 × 迟延履行期间

·关键要素: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对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如迟延 1 年适用 “六个月至一年” 档利率),利率调整时分段计算;

§加倍规则:“×2” 是法定加倍义务,无需当事人另行主张;

§迟延期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法院划拨款项至账户日为截止点)。

某案件中,金钱债务 100 万元,履行期届满日为 2013 年 5 月 1 日,实际清偿日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迟延 14 个月)。2013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 1-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6.15%,则:

·迟延履行利息 = 100 万 × 6.15% × 2 ×(14/12)≈ 14.35 万元

·执行款总额 = 100 万 + 14.35 万 = 114.35 万元

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并还原则”,而非 “先本后息” 或 “先息后本”:

执行款按比例同时清偿“金钱债务” 与 “迟延履行利息”,公式为:

·已清偿金钱债务 = 本次执行款 ×(金钱债务总额 ÷ 债务总额)

·已清偿迟延履行利息 = 本次执行款 ×(迟延履行利息总额 ÷ 债务总额)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明确约定清偿顺序的,从其约定。例如,双方约定“先清偿本金”,则可突破并还原则。

律师解析:

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

2014 年 8 月 1 日前的执行款计算,核心在于 “法定加倍 + 并还原则”:以法释〔2009〕6 号批复为依据,明确 “金钱债务 + 双倍基准利率利息” 的构成,部分清偿时按比例分配,避免单方权益受损。实务中需重点核对基准利率档次、迟延期间认定及清偿顺序约定,确保计算结果合法合规。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

电话:010-5365927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33层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9540号-1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