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8 11:06:36
引言:
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 号)正式施行,对执行款计算规则作出重大调整。而在此之前,执行款计算适用 2009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 号)及 200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本文针对 2014 年 8 月 1 日前未结清的执行案件,详解执行款的法定计算方式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明确计算规则的法定来源
(一)基础法条
1.《民事诉讼法》(2007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 号):明确执行款构成、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标准及清偿顺序。
(二)适用范围
2014 年 8 月 1 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金钱债务,无论执行依据何时生效,均按上述规定计算应付执行款;2014 年 8 月 1 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按新规(法释〔2014〕8 号)计算,实行 “分段计算” 原则。
二、执行款计算核心公式与构成
根据法释〔2009〕6 号批复附件,执行款计算采用 “基础债务 + 加倍利息” 模式,公式清晰明确:
(一)总公式
执行款 =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分项解析
1.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核心构成:本金、判决 / 调解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如约定月息 2%)、诉讼费用(鉴定费、公告费等),但不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示例:生效判决判令甲偿还乙本金 100 万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息 6% 支付利息至清偿日,诉讼费 2 万元由甲承担,则 “金钱债务” 基数为 100 万元 + 约定利息 + 2 万元诉讼费。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计算公式:迟延履行利息 = 金钱债务 ×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2 × 迟延履行期间
·关键要素: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对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如迟延 1 年适用 “六个月至一年” 档利率),利率调整时分段计算;
§加倍规则:“×2” 是法定加倍义务,无需当事人另行主张;
§迟延期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法院划拨款项至账户日为截止点)。
(三)实例演示
某案件中,金钱债务 100 万元,履行期届满日为 2013 年 5 月 1 日,实际清偿日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迟延 14 个月)。2013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 1-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6.15%,则:
·迟延履行利息 = 100 万 × 6.15% × 2 ×(14/12)≈ 14.35 万元
·执行款总额 = 100 万 + 14.35 万 = 114.35 万元
三、部分清偿的特殊规则:并还原则
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并还原则”,而非 “先本后息” 或 “先息后本”:
(一)法定规则
执行款按比例同时清偿“金钱债务” 与 “迟延履行利息”,公式为:
·已清偿金钱债务 = 本次执行款 ×(金钱债务总额 ÷ 债务总额)
·已清偿迟延履行利息 = 本次执行款 ×(迟延履行利息总额 ÷ 债务总额)
(二)例外情形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明确约定清偿顺序的,从其约定。例如,双方约定“先清偿本金”,则可突破并还原则。
四、实务操作关键要点
1.基准利率适用:根据迟延期间长短匹配对应档次(如 6 个月内、1-3 年等),2014 年 8 月前最新调整为 2012 年 7 月 6 日的利率标准(6 个月内 5.6%,1 年 6.00% 等);
2.起算日认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算;未确定履行期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次日起算;
3.基数排除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不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但需计入“金钱债务” 总额参与清偿;
4.分段计算规则:若迟延期间内央行调整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节点分段计算利息。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2014 年 8 月 1 日前的执行款计算,核心在于 “法定加倍 + 并还原则”:以法释〔2009〕6 号批复为依据,明确 “金钱债务 + 双倍基准利率利息” 的构成,部分清偿时按比例分配,避免单方权益受损。实务中需重点核对基准利率档次、迟延期间认定及清偿顺序约定,确保计算结果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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