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未明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执行

2026-01-27 13:53:46

胜诉拿到判决书,却等不到债务人按期履行?不少债权人以为只要追回本金和裁判文书明确的利息就够了,往往忽略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更关键的是,只要你未明确表示放弃,这笔款项就应当纳入执行范围,无需额外约定,这是法律赋予胜诉方的法定权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适用场景不同,计算规则也有明确区分,需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类型对应主张。

若债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还款、支付货款、工资等),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文书约定“按LPR四倍计息至清偿之日”,则按约定执行);若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不予计算。

二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部分利率是法定固定标准(年利率约6.39%),不受市场利率波动影响。

关于计算期间:起算日为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分期履行则自每期届满次日起算,未确定履行期则自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截止日为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若法院划拨、拍卖财产,则计算至划拨、成交裁定生效之日。

若债务人未履行非金钱义务(如腾退房屋、协助办理过户、赔礼道歉等),无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具体计算分两种情况: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根据案件情节酌情确定金额。比如,债务人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导致债权人无法出售房屋产生差价损失,迟延履行金需双倍补偿该差价;若未产生实际损失,法院也可能判决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惩罚。


不少人认为,只有文书明确写明“逾期履行需支付迟延利息”,才能主张该权利。但实际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直接规定的法定责任,无需文书单独列明,只要债务人逾期履行,债权人就有权主张,除非自己明示放弃。

执行和解协议中,若双方仅约定了本金、一般利息的履行方案,未提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不视为债权人放弃。后续若债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主张该部分款项。但需注意,若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就本案全部债权债务结清,无其他争议”,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剩余权利。

当执行到位的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无特别约定时,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再清偿一般债务利息,接着清偿本金,最后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权人无需担心本金被优先抵扣后,迟延利息无法足额受偿。



律师解析:

李子尚律提醒大家:
胜诉不是权益保护的终点,顺利执行才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既是对债务人逾期履行的法律惩戒,也是对债权人损失的合理补偿。记住:无需额外约定,无需刻意强调,只要未明示放弃,这份权利就始终属于你。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8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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