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7 13:53:46
胜诉拿到判决书,却等不到债务人按期履行?不少债权人以为只要追回本金和裁判文书明确的利息就够了,往往忽略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更关键的是,只要你未明确表示放弃,这笔款项就应当纳入执行范围,无需额外约定,这是法律赋予胜诉方的法定权利。
一、法定权利:未明示放弃,即视为保留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并非当事人约定的权益,而是法律为惩罚债务人逾期履行、补偿债权人损失设定的强制性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明确解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只要未明确表示放弃,执行标的额就应当包含这部分款项。
这意味着“放弃”必须是明示的——无论是书面声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明确约定,还是口头明确表示放弃,都需要有清晰的意思表示。反之,即便裁判文书中未单独列明、申请执行时暂时未提及,也不视为默认放弃,债权人仍可在执行过程中主张。
举个例子:甲因借款纠纷胜诉,法院判决乙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判决生效前的利息5000元,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7日。若乙逾期未履行,甲申请强制执行时仅主张了10.5万元,未提迟延履行利息,但只要甲没说“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法院仍应依法计算并执行该部分款项。
二、分清两类义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适用边界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适用场景不同,计算规则也有明确区分,需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类型对应主张。
1. 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若债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还款、支付货款、工资等),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文书约定“按LPR四倍计息至清偿之日”,则按约定执行);若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不予计算。
二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部分利率是法定固定标准(年利率约6.39%),不受市场利率波动影响。
关于计算期间:起算日为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分期履行则自每期届满次日起算,未确定履行期则自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截止日为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若法院划拨、拍卖财产,则计算至划拨、成交裁定生效之日。
2. 非金钱给付义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若债务人未履行非金钱义务(如腾退房屋、协助办理过户、赔礼道歉等),无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具体计算分两种情况: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根据案件情节酌情确定金额。比如,债务人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导致债权人无法出售房屋产生差价损失,迟延履行金需双倍补偿该差价;若未产生实际损失,法院也可能判决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惩罚。
三、实务避坑:这三大误区要远离
误区一:裁判文书未提及,就不能主张
不少人认为,只有文书明确写明“逾期履行需支付迟延利息”,才能主张该权利。但实际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直接规定的法定责任,无需文书单独列明,只要债务人逾期履行,债权人就有权主张,除非自己明示放弃。
误区二:执行和解中未提及,就视为放弃
执行和解协议中,若双方仅约定了本金、一般利息的履行方案,未提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不视为债权人放弃。后续若债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主张该部分款项。但需注意,若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就本案全部债权债务结清,无其他争议”,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剩余权利。
误区三:案款不足以清偿时,先扣本金
当执行到位的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无特别约定时,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再清偿一般债务利息,接着清偿本金,最后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权人无需担心本金被优先抵扣后,迟延利息无法足额受偿。
四、实操指南:最大化维护胜诉权益
1. 申请执行时主动列明: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标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并附上计算明细(包括基数、期间、利率),减少法院核算争议,提高执行效率。
2. 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若达成执行和解,务必写明是否保留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暂时搁置该部分权益,可约定“债务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恢复主张全部迟延履行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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